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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轮第二批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十二批)

日期:2024-12-05

重庆市第轮第批第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

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十二批)

(第十二批2024121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问题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办结

目标

处理和整改

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綦江信2024113001

投诉人家住綦江区篆塘镇篆南街,其来信投诉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珠滩电站)问题:1对两岸生态环境及地质造成破坏。2蓄水淹没自家房屋,导致房屋开裂地基沉降,变成危房。其在投诉材料中用多组照片对房屋受洪水侵扰情况进行展示。3该电站2009年正式投产,但2019年才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无证生产长达十年。4违法侵占耕地100多亩。投诉人资料显示其曾就房屋受损的赔偿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向区水利局投诉过,有回复函。

綦江区篆塘镇

其他

经核查问题部分属实。

1.经现场核实,两岸生态环境良好,未发现生态破坏现象。但篆塘镇陶家村因2020年6月特大暴雨后,篆南街滑坡产生滑动破坏。目前,该滑坡部分处于基本稳定状态,部分处于欠稳定状态。

2.投诉人就“蓄水淹没自家房屋,导致房屋开裂地基沉降,变成危房”问题于2021年7月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就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损害其财产问题赔偿。经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地基土的不均匀性及房屋自身建造的质量不良是造成原告房屋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珠滩水电站蓄放水及洪水对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有促进作用。现有证据证实案涉房屋现有沉降不影响主体安全,应当通过加固方式处理。水之星公司的蓄放水确实对原告的房屋造成了一定的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原告不同意按加固方式进行处理,所以綦江区人民法院无法判定水之星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的准确金额。该案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均维持原判。

3.经核查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珠滩电站)于2009年9月投产,2017年完成发电许可证的机组启动验收和电站竣工验收,2019年4月1日获批了发电许可证。

4.经核查篆塘陶家村、珠滩村、铁马村被河水淹没土地由老百姓与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珠滩电站)自愿达成土地使用协议予以补偿,每年已支付到位补偿费用,目前未发现违法占耕问题。

部分属实

1.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做好地灾防治工作,完成地质灾害治理。

2.督促水电站依法依规运行,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沿河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3.加强水电站监督管理,严禁违法占耕。

1相关单位对现场进行踏勘;

2.加快推进工程治理,同时加强水电站的监督管理,严禁违法占耕。

阶段性办结

2

綦江电20241130002

綦江区通惠街道登瀛老乡场旁边的登瀛河河水呈现黑臭的情况,疑是有企业偷排污水。

綦江区通惠街道

经调查问题部分属实。

1.登瀛河河水呈现黑臭的主要原因是三峡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公司对污水管网进行改造,损坏了原有污水管网,导致污水溢流入河。

2.经核查,登瀛老乡场无工业企业,不存在偷排污水的情况。

部分属实

完善污水管网,将直排、散排污水接入污水管网,消除污水溢流入河现象。

1.已对反映问题开展现场核查;

2.督促三峡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公司加快管网改造工程进度,确保污水得到收集处置。

未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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