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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

日期:2019-01-08

 

 


綦江府办发〔201894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綦江区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綦江区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11

 

綦江区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措施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根据《綦江区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綦江委发〔2018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大力推广农户乡村振兴信用贷及扶贫小额信用贷,对合作银行发放乡村振兴信用贷及扶贫小额信用贷的不良贷款损失分别给予不超过50%80%的风险补偿。设立民营经济发展融资增信基金5000万元,主要支持抵质押措施不足的民营企业贷款。允许区属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将知识产权、经营权、商业票据等纳入反担保抵押质押范围。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仓单保单融资、福费廷业务、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等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信贷政策,积极争取信贷资源,扩大信贷增量。(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二、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改革财政资金分配机制,扶持产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不低于50%用于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区属国有企业以“母基金”与“专项基金”模式,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对我区铝精深加工、汽摩整车及零部件、康养等重点产业和领域进行投资。(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等)

三、支持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认真落实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政策,推动民营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引导民营企业优化融资结构,发展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优先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发行私募债券,为债券融资给予风险缓释。(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等)

四、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业务,盘活企业资产存量。允许区企业发展基金针对民营企业开展票据背书转让业务,以低于上海票据交易所挂牌利率一个百分点的利率,向民营企业提供票据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五、帮助阶段性困难企业融资。支持有发展潜力的阶段性困难企业资金续接,可持续融资。将企业发展基金规模由5000万元扩大到10000万元,将单户单笔转贷周转资金贷款上限由10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同时按保本微利的原则降低收费标准。推进联合授信,稳定贷款规模,避免“一刀切”式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六、推动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推动民营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并购重组,支持金融机构以私募基金、并购贷款方式参与企业并购重组,通过资产、债务、股权重组,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区金融办)

七、健全银政企对接机制。健全区银政企对接联席会议制度,推动银行与企业深度沟通信贷政策、信贷产品、授信条件及风控措施,切实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融资不通不畅问题。(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

八、完善担保补贴保障机制。优化担保费补贴对象和程序,提升补贴效率,优化补贴标准,将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费水平降低至1%以内。(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

九、积极推广政策性保险。推动开展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巨灾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提升民营企业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治理金融乱象。强化新型金融机构分级监管,加强风险动态监测预警,督促小贷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新型金融机构合法合规经营,及时妥善处置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引导民间资金合法有序流动,维护金融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打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

 

 

 

 

抄送:区纪委监委,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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