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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生活救助申报指南(含标准)

日期:2024-08-30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綦江区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綦应急发〔2023〕32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实行以下标准: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

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含非常住人口)。

二、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

1.严格按照“户报、村评、镇核、区定”的程序,遵循“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明确救助程序,科学精准实施救助。

2.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时,各街镇应当组织人员深入灾区,摸清受灾困难群众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由受灾对象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受灾需救助对象。村(居)委会要及时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对救助申请(含提名)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经评议无异议,由村(居)委会报所属街镇审核、公示后,报区应急局审批,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灾害救助。各街镇及所属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救助情况等重要信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区应急局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办法对救助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三、救助标准及时限

过渡期生活救助的标准: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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