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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6类)申报指南(含标准)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76 号)、《重庆市綦江区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綦应急发〔2023〕32号)、《綦江区2023年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綦减办〔2023〕14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实行以下标准:
一、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
(一)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含非常住人口)。
(三)物资救助:因灾无房可住的受灾人员。
(四)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一是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或损坏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是本年度因灾农经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是本年度因灾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四是本年度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五)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自然灾害导致唯一住房倒塌或损坏、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恢复重建救助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家庭。
(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二、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
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时,严格按照“户报、村评、镇核、区定”的程序,遵循“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明确救助程序,科学精准实施救助。
(1)开展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时,因遇突发自然灾害,出现灾情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确定辖区拟需救助人员,报所属街镇审核,并先行建立救助台账,紧急开展救助;待灾情稳定后再履行和完善相关救助手续。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救助对象、救助款物使用情况等重要信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并逐级上报街镇审核及应急局报备。
(2)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生活救助等非紧急状态下的自然灾害救灾救助时,各街镇应当组织人员深入灾区,摸清受灾困难群众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由受灾对象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受灾需救助对象。村(居)委会要及时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对救助申请(含提名)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经评议无异议,由村(居)委会报所属街镇审核、公示后,报区应急局审批,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灾害救助。各街镇及所属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救助情况等重要信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区应急局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办法对救助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三、救助标准及时限
(一)应急救助的标准: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救助。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的标准: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三)物资救助的标准:
1.帐篷发放。应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组织和动员受灾人员投亲靠友、邻里村民互帮或利用学校、体育馆、闲置公房等进行安置。对于上述方式未能安置的受灾困难群众,应发放救灾帐篷进行临时安置,救灾帐篷(规格为12平方米)原则上每户受灾人员(一般3人)安排1顶;对家庭人数多于4人或少于2人的,可分性别按4人/顶安排帐篷集体居住。
2.棉被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1-2床/人的标准发放棉被;对其他临时转移安置人员,根据其受灾程度和家庭人口、困难程度等,原则上按1-2床/户的标准发放棉被酌情安排。
3.折叠床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不低于1张/1人的标准发放折叠床,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残疾人、病人等特殊困难人群的需要。
(四)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的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 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
(五)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标准:
按照《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若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标准给予补助的,必须报区应急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审批后方可按审批的标准给予补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标准:按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