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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申报指南(含标准)

日期:2024-08-30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应急发〔202330号)、《重庆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76 号)、《重庆市綦江区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綦应急发〔2023〕32号)、《綦江区2023年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綦减办〔2023〕14)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实行以下标准:

一、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导致唯一住房倒塌或损坏、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恢复重建救助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家庭。

二、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

严格按照“户报、村评、镇核、区定”的程序确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即由受灾群众提出因灾倒损住房需恢复重建(维修)资金申请,街镇、村(居)干部入户实地察看;经村(居)民主评议和公示、街镇审核和公示后,报区应急局审批或备案。

(一)本人申请。因灾倒塌、损坏住房的受灾人员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綦江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救助审批表》,并提交其他相关资料。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二)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住房倒损、需重建(维修)情况及其自建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三)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村(居)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街镇审核。

(四)街镇审核。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及相关资料后,街镇及时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进一步核实申报对象的家庭经济与住房情况等信息,必要时向核查机构提起核查(低保户、散居特困供养人员不核查,但需提供身份相关印证资料)。根据审核结果,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建议救助金额,并进行再次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应急局审批。

1. 对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需重建的,在《綦江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救助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照标准提出明确的建议补助金额,相关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再上报审批。

2. 对一般损房需维修的,在《綦江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救助审批表》的“审核审批意见”栏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适当确定(或建议)补助金额,相关负责人签字、盖公章,汇总情况上报审批或备案。补助金额2000元(含本数)以下的由街镇审批后报备,2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由区应急局审批。

(五)区应急局审批。区应急局接到街镇提交的审核资料和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结果报告单(具体样式以核查机构出具的为准)等上报资料后,适时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特殊情况需联合审批确定。

三、补助标准

因灾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按《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若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标准给予补助的,必须报区应急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审批后方可按审批的标准给予补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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