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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峰镇过渡期生活救助指导标准

日期:2024-08-19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标准。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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