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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镇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解答
一、申请条件
1.具有綦江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2.具有綦江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申请流程
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采取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程序进行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四、申请材料
1.重残失能老年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农村五保证)、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类别: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残疾等级:一、二级)、享受低保或特困的银行卡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2.重病失能老年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农村五保证)、区县级(含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因病瘫痪诊断证明、享受低保或特困的银行卡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3. 高龄老年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农村五保证)、享受低保或特困的银行卡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部门
永新镇民政办
六、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资料齐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当月办理,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八、办理地点
永新镇民政办(永新镇公共服务中心二楼)
九、咨询电话
023-48461129
附件:1.《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2.《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1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老年人 基本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号码 | |||||
年龄 | 出生 日期 | 联系 电话 | ||||||
户籍 所在地 | ||||||||
现居住地 | ||||||||
身份类别 | □ 城市低保对象 □ 农村低保对象 □ 城市“三无”人员 □ 农村五保对象 | |||||||
重残失能老年人 | 残疾类别 | |||||||
残疾等级 | ||||||||
残疾人证号码 | ||||||||
重病失能老年人 | 瘫痪卧床原因 | |||||||
瘫痪卧床时间 | ||||||||
委托 代理人 基本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号码 | |||||
与申请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
现居住地 | ||||||||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入户调查 基本情况 | 调查人: 年 月 日 | |||||||
公示情况 | 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我村(社区)或供养机构公示,未提出异议。 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机构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1. 残疾类别: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等级:一、二级。
2. 本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待审批后,乡镇(街道)、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为方便存档,此申请审批表需双面打印。
附件2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
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老年人 基本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年龄 | 出生 日期 | 联系 电话 | |||||
户籍 所在地 | |||||||
现居住地 | |||||||
身份类别 | □ 城市低保对象 □ 农村低保对象 □ 城市“三无”人员 □ 农村五保对象 | ||||||
委托 代理人 基本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号码 | ||||
与申请人关系 | 联系 电话 | ||||||
现居住地 | |||||||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入户调查 基本情况 | 调查人: 年 月 日 | ||||||
公示情况 | 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我村(社区)或供养机构公示,未提出异议。 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机构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本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待审批后,乡镇(街道)、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为方便存档,此申请审批表需双面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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