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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镇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解答

日期:2022-12-21

一、申请条件

1.具有綦江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2.具有綦江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申请流程

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采取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程序进行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四、申请材料

1.重残失能老年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农村五保证)、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类别: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残疾等级:一、二级)、享受低保或特困的银行卡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2.重病失能老年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农村五保证)、区县级(含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因病瘫痪诊断证明、享受低保或特困的银行卡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3. 高龄老年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农村五保证)、享受低保或特困的银行卡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部门

永新镇民政办

六、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资料齐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当月办理,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八、办理地点

永新镇民政办(永新镇公共服务中心二楼)

九、咨询电话

023-48461129


附件1.《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2.《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1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老年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年龄


出生

日期


联系 电话


户籍

所在地


现居住地


身份类别

城市低保对象 □ 农村低保对象 □ 城市“三无”人员 □ 农村五保对象

重残失能老年人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人证号码


重病失能老年人

瘫痪卧床原因


瘫痪卧床时间


委托

代理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入户调查

基本情况





调查人: 年 月 日

公示情况

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我村(社区)或供养机构公示,未提出异议。


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机构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1. 残疾类别: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等级:一、二级。

2. 本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待审批后,乡镇(街道)、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为方便存档,此申请审批表需双面打印。



















附件2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

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老年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年龄


出生

日期


联系 电话


户籍

所在地


现居住地


身份类别

城市低保对象 □ 农村低保对象 □ 城市“三无”人员 □ 农村五保对象

委托

代理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

电话


现居住地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入户调查

基本情况







调查人: 年 月 日

公示情况

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我村(社区)或供养机构公示,未提出异议。



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机构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待审批后,乡镇(街道)、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为方便存档,此申请审批表需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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