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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生活救助申报指南(含标准)

日期:2024-08-29

一、对象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标准

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三、救助程序

1.受灾群众申请,并填写《自然灾害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申请审批(样表)》(附件3)。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提名,并在本村(居)范围内进行公示。

2.街镇汇总、审核、审定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并填写《自然灾害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申请审批(样表)》,同时在街镇进行公示。

3.采取“一卡通”方式发放到户、到人(留存成功发放凭据备查)。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可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等因素,动态调整、细化对受灾群众的救助标准和救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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