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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过渡期生活救助申报指南(含标准)

日期:2024-08-16

1.救助对象及标准

(1)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2)标准。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2.办理程序:

(1)受灾群众申请,并填写《自然灾害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申请审批(样表)》(附件7)。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提名,并在本村(居)范围内进行公示。

(2)由镇汇总、审核、审定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并填写《自然灾害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申请审批(样表)》,同时在街镇进行公示。

(3)采取 “一卡通”方式发放到户、到人(留存成功发放凭据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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