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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4-03-18
序号 实施主体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名称 设定依据内容 备注
1 石角镇人民政府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石角镇人民政府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石角镇人民政府 綦江区消防救援支队 对对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 石角镇人民政府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检查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对城市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交通协管组织实施警告。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至第(十)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5 石角镇人民政府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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