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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城乡低保办理服务指南

日期:2024-02-08

              

一、事项名称:城乡低保

二、办理依据

1.《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1733

3.《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渝民发〔201680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各镇(街道)民政办。

四、申请对象:本区户籍居民。

五、申请条件: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1733号)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四个方面),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

六、申请材料

申请对象应当提供的申请资料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和手写申请书各一份;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风险提示函、委托授权书;

4.家庭收入(含子女家庭收入)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结(离)婚证及协议书、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7.重病、慢病提供两年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半年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及医疗费用结算凭证(或有效发票);

8.在校生证明;

9.有效残疾证复印件;

10.申请人有效银行账号复印件;

11.城乡低保对象权利义务告知书和承诺书;

12.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七、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材料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3.核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驻村(居)干部和村(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4.评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家庭的多少和分布情况,采取镇(街道)集中、分片组织、逐村逐居等方式,组织开展群众评议,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5.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审核,将拟纳入和不纳入保障的家庭相关信息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日。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6.审批:区民政局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下发低保审批结果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下发低保审批决定书,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批准的低保对象长期公示。

7.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把《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发放到低保户。低保金从批准的当月起按月发放。

八、城乡低保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35元。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九、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十、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十一、咨询电话及地址023-48250716(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江北路13号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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