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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角镇因灾救助类别及程序

日期:2022-11-13

石角镇因灾救助类别及程序

  1. 冬春救助

    1.救助对象:本年度政府对因自然灾害致使冬春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医疗等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所给予的基本生活救助。

    2.办理程序

    1)每年9月由受灾群众申请或村居(小组)提名,并填写《綦江区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申请(提名)表》(附件1

    2村(居)民主评议,并填写《自然灾害冬春生活救助民主评议记录》(附件2),将评议结果在村(居)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经村(居)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规定时间内报镇审核。

    3)镇对各村居上报的名单以户为单位进行审定和汇总,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需救助人口一览表》在规定时间内报区应急局审核,同时报送资金申请和评估报告。

    4)接到区应急局下拨资金指标及物资后,迅速按照不少于150/人(含物资折款)的标准,再次召开会议对救助方案进行审定,确保资金物资分配完毕,分类救助和重点救助对象标准合理恰当,同时对方案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应急局。

    5)区应急局审定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通过一卡通方式在每年春节前发放到户,并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信息以短信等方式告知补贴对象。物资采取集中或分散的方式,将物资发放到户到人并留存影像资料。

    二、因灾倒损房恢复重建

    1.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目的的唯一房屋倒塌或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住房问题的对象。因灾倒损的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有多处住房其中一处因灾损坏的、因年久失修倒损的、因灾倒损的其他房屋(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四类不纳入救助对象。

2.办理程序:

1)受灾农户向所在村(居)提出申请,填写《綦江区因灾倒损住房重建(维修)审批表》(附件3)并提交经济状况核查报告、身份证、户口页、房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因特殊原因无法自己提出申请的,由村民小组提名。

2)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两委成员、村(居)民代表及受灾农户代表参加的评议会,对受灾农户的救助资格进行民主评议。经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将评议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镇审核。

3)接到村(居)上报资料后由镇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并综合评估家庭经济及住房情况,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和金额并在镇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应急局进行审批。

4)区应急局审批确定救助对象后,由镇组织村居督促农户按照建筑规范要求进行实施,确保恢复重建的质量。恢复重建竣工后,由镇相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并填写《倒损房恢复重建(维修改造)验收表》(附件4)并安装固定标识后,严格按照社会化发放方式,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恢复重建进行统一组织施工的,发放资金额度也应落实到户、通知到人。

三、自然灾害应急救助

1.救助对象: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住房损坏或生活物资、粮食、饮水缺少、伤病等暂时性生活困难,需要进行紧急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含非常住人口)。

2.办理程序:

1符合应急救助的受灾人员由本人申请或村(居)委员会提名,汇总、审核、审定,填写《綦江区灾害受灾人员应急救助(样表)》(附件5)。

2街镇审核完成后采取实物现金直发方式发放到户、到人同时留存成功发放凭据备查。

3)款物发放完毕后,在镇及涉及的村(居)进行公示。

四、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1.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直接原因造成死亡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家属抚慰

2.办理程序:

1)由镇确认人员因灾死亡并通过国家灾情报送系统逐级上报。

2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认法定顺序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完善协议等相关资料后,填写《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发放(样表)》(附件6)。

3)审核完成后采取现金或一卡通发放到户、到人并保存发放凭据备查,同时在镇和涉及村(居)进行公示。

    五、过渡期生活救助

     1.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损,度过应急救助期(15天)以后,住房恢复重建完成之前无安全住房、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三项需同时具备)的受灾群众。

     2.办理程序:

1)受灾群众申请,并填写《自然灾害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申请审批(样表)》(附件7)。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提名,并在本村(居)范围内进行公示。

2由镇汇总、审核、审定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并填写《自然灾害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申请审批(样表)》,同时在街镇进行公示。

3)采取一卡通方式发放到户、到人(留存成功发放凭据备查)。

     六、救灾物资的发放

     1.救助对象:参照因灾应急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对象。

     2.办理程序:参照因灾应急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发放程序,填写《重庆市綦江区救灾物资发放花名册(样表)》(附件8)发放到户、到人并保存发放凭据备查。

     七、款物发放标准

     1.冬春生活救助标准:人均救助不低于150/人(含物资折款)

     2.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

1)倒塌和严重损坏的住房重建按照6000/间的标准进行补助,4间及以上最高补助25000元。如因其他原因需要突破上限的需报区应急局、财政局共同商议决定后按审批的标准进行补助。

2)一般损坏住房按照损坏程度和自救能力适当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由镇审批后报区应急局报备,补助金额大于2000元(不含2000元)的报区应急局审批。

     3.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标准:按照20//天标准进行救助,救助天数原则上不超过15天。

     4.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按照20//天标准进行救助,救助天数原则上不超过90天。

     5.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救助标准:16000/人。

 6.物资发放标准:

1)帐篷发放。救灾帐篷(规格为12平方米)原则上每户受灾人员(一般3人)安排1顶;对家庭人数多于4人或少于2人的,可分性别按4/顶安排帐篷集体居住。

2)棉被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12/人的标准发放棉被;对其他临时转移安置人员,根据其受灾程度和家庭人口、困难程度等,原则上按12/户的标准发放棉被酌情安排。

3)折叠床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不低于1/的标准发放折叠床,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人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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