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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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监督我镇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综合事务岗负责对本镇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投诉举报电话:023-48400009,邮政编码:401428。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镇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一)认为行政执法机构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的;
(四)发现行政执法人员不使用法定的罚款或没收财物单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镇综合事务岗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 镇综合事务岗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镇综合事务岗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镇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接受调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镇综合事务岗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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