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公文
[ 索引号 ] | 11500222709473841M/2023-00016 | [ 发文字号 ] | 三角府发〔2023〕28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三角镇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6-19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1 |
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办、站、所(中心),各村居: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和《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排查第一阶段问题交办单》,我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印发<三角镇禁止秸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角府发〔2019〕27号)、《关于印发<三角镇禁止秸秆焚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角府发〔2018〕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三角府发〔2013〕9号)、《关于继续抓好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三角府发〔2012〕79号)、《关于调整三角镇场镇卫生费和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三角府发〔2012〕23号)5个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三角府发〔2023〕28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