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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709473841M/2023-00016 [ 发文字号 ] 三角府发〔2023〕28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三角镇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6-19 [ 发布日期 ] 2023-06-21

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办、站、所(中心),各村居: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和《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排查第一阶段问题交办单》,我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印发<三角镇禁止秸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角府发〔201927号)、《关于印发<三角镇禁止秸秆焚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角府发〔2018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三角府发〔20139号)、《关于继续抓好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三角府发〔201279号)、《关于调整三角镇场镇卫生费和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三角府发〔201223号)5个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3619


(此件公开发布)

三角府发〔2023〕28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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