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粮大户补贴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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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粮大户补贴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可以申报种粮大户。
(一)相对集中成片流转耕地(包括开荒地、村组集体机动地等没有确权的耕地)50亩(含)以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胡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12种粮食作物)。粮食作物间、套种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一年内种植大春、小春、晚秋多季,补贴面积不重复计算,按种植面积大的一季进行申报、补贴。
(二)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达到规范种植参考密度并正常收获的,不得粗放种植。
綦江区主要粮食作物规范种植参考密度
单位:万窝/亩、万株/亩
水稻 |
玉米 |
小麦 |
洋芋 |
红苕 |
大豆 |
胡豆 |
高粱 | |||
低坝 |
中高山 |
春季 |
秋季 |
春季 |
秋季 | |||||
0.9-1.2 |
1-1.3 |
0.25-0.28 |
0.6-0.7 |
0.4-0.5 |
0.5-0.7 |
0.35-0.45 |
0.5 |
0.8-1 |
0.8-1 |
0.5-0.6 |
(三)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
(四)遵守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无违法行为,未被纳入农业经营主体黑名单。
(五)不属于失信惩戒对象。
种粮大户单户申报面积不超过3000亩,申报面积以有效确权面积为准。一年生以上果园和木本药材种植区域内套种粮食作物,利用林地(含退耕还林地)种植粮食作物,不得申报种粮大户。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作为一个种粮大户的申报依据。
二、申报时间
申报种粮大户时间应当至少比当季粮食作物收获期提前一个月,但不得早于收获期前两个月,小春粮食作物、大春粮食作物、晚秋粮食作物原则上分别在每年的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种植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逾期未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视为放弃,不再受理。
三、申报资料
申报种粮大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街道农业服务中心领取资料)并签名盖章:
(一)《綦江区XX年种粮大户补贴面积申报表》
(二)《綦江区XX年种粮大户补贴流转土地种粮分户明细表》; (必须提供正确的土地流出户的电话号码,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申报人与其种粮耕地涉及所有土地流出户之间经街镇备案的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未备案的流转合同应提交原件,验收后退回)。属于二次流转的,应当提供首次流转的分户明细表、流转合同原件(附复印件一份)等证明材料,充分证明其权益合法性。因流出方多年外出未归等原因确实未能签订流转合同的,应有该社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签字证明并经村民小组、村、街镇逐级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四)所有申报种粮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应含“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页和“承包地块情况”页),申报面积中包含申报人自有承包地的应一并提供。开荒或者流转村组集体机动地等没有确权耕地种粮的,须提供经街镇审核的实际种粮面积、耕地测绘平面图(平面图四至边界清楚,村、村民小组核实签章)以及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土地性质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种粮大户承诺书 。
(六)大户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补贴“一卡(折)通”账号复印件。
(七)用工记录及支付费用凭证复印件。
(八)使用农机具和购买种子种苗、化肥、农药等农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购买农机具、种子、化肥、农药等的发票或收据,接受社会化服务或租用农机具的协议、付款收据等)。
(九)照片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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