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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自然灾害救助 指导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2-12-29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明确救助标准,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渝民发〔2017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应急救助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标准。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20/·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救助。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二)标准。按死亡人16000/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标准。20/·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1.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2.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3.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二)标准

1.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若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标准给予补助的,必须报区民政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审批后方可按审批的标准给予补助。

2.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五、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一)对象。一是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或损坏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二是本年度因灾农经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三是本年度因灾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四是本年度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

六、物资救助

(一)帐篷发放。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组织和动员受灾人员投亲靠友、邻里村民互帮或利用学校、闲置公房等进行安置。对于上述方式未能安置的受灾困难群众,应发放救灾帐篷进行临时安置,救灾帐篷(规格为12平方米)原则上每户受灾人员(一般3人)安排1顶;对家庭人数多于4人或少于2人的,可分性别按4/顶安排帐篷集体居住。

(二)棉被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12/人的标准发放棉被;对其他临时转移安置人员,根据其受灾程度和家庭人口、困难程度等,原则上按12/户的标准发放棉被酌情安排。

(三)折叠床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不低于1/户的标准发放折叠床,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人群的需要。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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