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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7659185936/2025-00018
  • [ 发文字号 ]
  • 三江街发〔2025〕47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三江街道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8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0

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三江街道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街道一中心四板块、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市场公平秩序,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经济领域相关的政策措施,现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将《三江街道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

                                                                                                  20251028

(此件公开发布)

三江街道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保护和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确保街道各办公室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创新发展活力,促进营商环境最优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建设。

二、组织保障

为保障《三江街道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有效落实落地,决定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冯洋同志任组长,司法所所长邓希杰、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刘长友、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人袁宁、城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文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何世雄任组员,负责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综合指挥室,由胡艳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日常工作。

三、审查范围

审查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街道各办公室起草制定的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等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应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或发布。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进行及时清理。

下列四类文件不列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一)内部管理性文件,包括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

(二)一般事务性文件,包括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情况通报等;

(三)过程性文件,包括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等;

(四)常规性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

四、审查标准

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审查,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

五、审查职责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应审尽审、审必留痕,政策措施的承办办公室及起草人是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市场监督管理所和司法所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帮助和配合。起草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多个办公室联合起草的,由牵头办公室负责,其他办公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联合审查。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本单位牵头制定实施的,由本单位承办办公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单位牵头制定实施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本单位承办办公室协助配合。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正式行文。

六、审查程序

在政策制定时应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首先识别相关政策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三江街道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在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属于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草案,由起草办公室填写《三江街道公平竞争审查表》,开展意见征询得出审查结论后,由司法所开展公平竞争法制审查,经起草办公室分管领导复核通过,签署审查意见,报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可正式行文;若审查或复核未通过,则应由起草办公室修改完善后再审查、复核,直到通过后方可正式行文。

《三江街道公平竞争审查表》经流转后由综合指挥室随政策措施文件一并归档;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七、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的;

(二)为实现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有例外情形的,起草办公室应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八、审查结果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可以发布实施;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不予实施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实施。

九、定期评估

领导小组应当对各职能办公室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各职能办公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自查工作。

街道可以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十、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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