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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临时救助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临时救助
二、办理依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
2.《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5〕50号);
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5〕92号);
4.《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人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7〕183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申请人户籍或实际居住所在地各镇(街道)民政办。
四、申请对象: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3倍(含3倍)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及其他家庭或个人。
五、申请条件: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3.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5.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六、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
4.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重特大疾病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诊断证明、发票;突发性灾害(火灾等)需提供照片、损失估算;人身意外伤害车祸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资料(保险公司赔偿,肇事方赔偿等);非义务教育支出需提供入学通知书,缴费发票);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核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
4.评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家庭困难状况调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进行评审,集体研究作出评审意见。
5.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6.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评审意见、张榜公示情况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审核结果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7.审批:对属区民政局审批的,区民政局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对属区民政局委托街镇审批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下发临时救助审批结果通知书,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发放救助金:对属区民政局审批的,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对属区民政局委托街镇审批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
八、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及地址:023-81713921,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新建路组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