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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日期:2024-01-29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示范文本)

委托单位: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委托代理人:石巧伟(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支队长)

受委托单位:重庆市綦江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自行修改)

受委托代理人: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委托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按下列要求行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地域范围

负责本街(镇)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的名义对乡道和村道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对涉嫌交通违法的车辆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经检查发现具有法定委托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街(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处罚和驾驶证记分管理,并按规定予以驾驶证记分。有第1项至第4项的违法行为的,由街(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5和第7项至第10项的违法行为的,由街(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6项由于《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未对采取强制措施作法定授权规定,街(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不得直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应通知就近交巡警或者派出所民警前来开具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3.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4.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5.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6.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7.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8.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9.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10.擅自挖掘道路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适用《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委托街(镇)执法相关违法代码见附件。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超越委托职权范围或者不属于其法定职权的,应当立即提请委托单位或有职权处理的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调查和作出行政处理。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开展行政执法行为;

2.受托单位在委托协议规定范围内因过错导致案件处罚错误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托单位及受托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大小,予以追偿;

3.对受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对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文书填写、文书管理等规范执法内容进行培训,每年对受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1次业务培训;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二)受托单位责任

1.受托单位只能在委托协议委托的地域及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托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经考试合格后向市政府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3.受托单位在开展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5.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按照委托单位的有关要求,严格管理和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地域、权限执法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单位自行承担;

11.现场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处罚决定并消除违法状态后予以放行。

四、委托期限

202411日至202512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两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协议;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綦江区公安局和綦江区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受委托代理人(签名):

2023 12XX        202312XX

1


附件

委托街(镇)执法相关代码

行为描述

序号

行为描述

违法代码

处罚标准

可用标识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备注

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1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

60132

罚款100元,不记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60122

罚款100元,不记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3

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70173

罚款100元,不记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限于委托街(镇)执法使用

4

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30301

罚款10元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5

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30202

罚款30元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6

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11190

罚款100元,记1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7

驾驶二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11191

罚款100元,记1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8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11160

罚款100元,记1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仅限于在乡道或村道违反“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

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9

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10396

罚款100元,不记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仅限于在乡道或村道上违法停车,且不听劝阻并造成交通堵塞的

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10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50480

罚款50元,不记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11

在乡道和村道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70350

罚款200元,不记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限于委托街(镇)执法使用,原则上不作拘留处罚。

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12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19020

罚款200元,记9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由于《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未对采取强制措施作法定授权规定,据此,街(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不得直接对当事人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应通知就近交巡警前来开具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3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且无法出示电子行驶证的

60850

罚款50元,不记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

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14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11112

罚款200元,记1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15

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60142

罚款200元,不记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16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11260

罚款200元,记1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车辆超载30%以上、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突破《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要求而不能委托。

17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60381

罚款200元,不记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18

拖拉机载人的

10631

罚款200元,不记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19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16460

罚款200元,记6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0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17360

罚款200元,记12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通知就近交巡警前来开具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1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60910

罚款200元,不记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2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60911

罚款100元,不记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3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17370

罚款200元,记12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通知就近交巡警前来开具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24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17371

罚款100元,记12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通知就近交巡警前来开具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5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

16470

罚款200元,记6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6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

16471

罚款100元,记6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7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

19120

罚款200元,记9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8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

19121

罚款100元,记9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9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

13680

罚款200元,记3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30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

13681

罚款100元,记3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31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

16480

罚款200元,记6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32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

16481

罚款100元,记6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33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13610

罚款200元,记3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34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11180

罚款100元,记1分

可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八项

备注:1.擅自挖掘道路类违法行为因现行法律法规未设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权,暂不梳理委托执法,街(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发现擅自挖掘道路违法行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移交道路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2.驾驶校车、公路客运车辆超员的,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处于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突破《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要求而不能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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