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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申报指南(含标准)

日期:2024-08-27

一、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1.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2.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3.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二、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

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时,按“户报、村评、乡核、县定”的程序,遵循“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明确救助程序,科学精准实施救助。

其中,开展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等非紧急状态下的自然灾害救灾救助时,镇应当组织人员深入灾区,摸清受灾困难群众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由受灾对象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受灾需救助对象。村(居)委会要及时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对救助申请(含提名)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经评议无异议,由村(居)委会报镇审核、公示后,报区应急局审批,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灾害救助。镇及所属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救助情况等重要信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区应急局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办法对救助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三、补助标准及时限

1.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

2.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3.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可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等因素,动态调整、细化对受灾群众的救助标准和救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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