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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3740C/2024-00003 | [ 发文字号 ] | 赶水府发〔2024〕2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赶水镇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1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7 |
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赶水镇2024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相关办公室,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我镇2024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结合綦江区2024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方案有关要求,特制定《赶水镇2024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赶水镇2024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做好2024年春节期间全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綦江府发〔2023〕29号)以下简称《通告》,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守住安全红线。按照《条例》中綦江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全面巩固近年来“禁限放”安全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通过广泛宣传引导、强化源头管控、排查化解风险、严格依法查处和做好应急处置,实现“禁放区严格禁止、燃放区安全有序、社会面平安稳定”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镇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镇燃管领导小组),由镇长任艳任组长,分管副镇长王亚石任副组长,镇应急办、镇经发办、镇城管办、镇民政办、镇文化中心、镇平安办、镇林业站、赶水公巡大队、赶水派出所、市场监管所、赶水卫生院、赶水消防队、赶水供销社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镇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安全隐患排查、市场源头管控、违法行为查处、重点时间节点管控看护等工作,确保实现工作目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应急办(简称镇燃管办),由应急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三、职责分工
(一)镇应急办:组织、协调、督促各单位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存储烟花爆竹行为;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点的审批、存储、销售环节的管理;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督促重点防火单位加强防火管控工作;负责煤矿关闭井筒周边巡查工作;督促加油站加强安全管理,设置警示标志。
(二)镇经发办:负责对燃气管线的隐患排查工作,督促燃气公司在管线沿线设置警示标志;督促页岩气井场周边加强安全管理,设置警示标语。
(三)镇城管办:负责组织市政设施、燃气及下水道、化粪池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禁放标志设置,消除安全隐患,组织指导村(居)设立统一标识并派人看护。
(四)镇民政办:负责督促赶水学区对镇辖区内中小学生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五)镇文化中心:负责社会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禁放区域的宣传教育。
(六)镇平安办:负责铁路及沿线周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劝导和制止。
(六)镇林业站:负责林区及周边群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祭祀行为的宣传引导及引发火灾后的查处。
(七)赶水公巡大队:负责查处非法运输、携带和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
(八)赶水派出所:负责查处非法运输、携带和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存储、运输、邮寄等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九)赶水市场监管所:负责市场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赶水卫生院:负责制定伤亡救治预案,做好伤员救治准备。
(十一)赶水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专营工作,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进货质量关,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
(十二)各村(社区):按照属地监管、网格化管理,各村(社区)对各自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各村(社区)书记是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网格员在烟花爆竹燃放重点时段落实安全看护。
四、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引导。
1.各村(居)、镇相关单位的宣传工作以燃放知识、安全措施、注意事项、提升素质等内容为重点,依托悬挂标语、横幅、橱窗、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在小区、建筑工地、学校、重要路口、宗教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宣传。从即日起启动宣传工作,重点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节目、报纸有文章、网络有阵地、街上有公告、社区有专栏、小区有标语”,确保宣传发动全覆盖、无死角。镇文化服务中心要每日通过广播播放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宣传音频。
2.镇民政办要组织中小学、幼儿园依托假期作业、课外活动、安全课等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宣传,发挥“大手牵小手”活动。
3.镇行业监管办公室要指导并监督本行业领域企业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发动、安全隐患排查、秩序维护、禁放管控、燃放看护、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强化源头管控。
1.镇应急办要严格执法检查,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点、批发企业安全管理,督促批发企业严格出入库管理,落实流向登记制度,按要求设置全镇限放区域,要求经营点负责人坚决杜绝在零售点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2.赶水公巡大队、赶水派出所要严查车辆运输许可,开展运输检查,依法查处无证运输、不按规定运输、非危化品车辆运输、超载以及违法运输许可事项等违法行为。
3.赶水市场监管所适时抽查本辖区内烟花爆竹质量,对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
4.赶水供销社要督促零售经营点落实主体责任,要做好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工作,督促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进货质量关。
(三)排查化解风险。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做到安全隐患“发现即整改、整改即落实、落实有复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对禁放区、限放区、禁放场所及“楼宇平台、地面建筑、地下空间”等重点区域场所开展“地毯式”滚动排查,确保发现隐患彻底、整改措施坚决、复查结果严格。
特别是镇城管办要对管理的化粪池、生化处理池、燃气管道等地下管网设施进行清掏和易燃易爆气体检测,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落实巡查守护措施,确保无重大安全隐患。
(四)严格依法查处。
加大联动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行为,全面挤压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市场空间。赶水公巡大队要加强对汽车站的安全管理,防止烟花爆竹随人乘车。赶水派出所要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侦办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赶水供销社、镇应急办要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赶水市场监管所要依法查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采购、销售不符合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的行为;城管办要依法查处街面流动无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做好应急处置。
各村(社区)、镇行业办公室、区级相关派驻单位要按照属地、属事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有效,认真抓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工作。在除夕(2月9日)、正月初一(2月10日)、正月初五(2月14日)、元宵(2月24日)等燃放烟花爆竹重点时段,以村(社区)为基本单元,以辖区道路、重点地区、楼群单位、行业场所为重要点位,实行禁限放看护“网格化、实名制”,分区、划段包干负责,并通过现场检查、视频检查等方式,确保看护力量在岗在位。
同时,要加强应急值守和指挥调度,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赶水派出所要加强街面巡逻和重点目标管控;赶水消防队要做好值班备勤,在重点燃放区域、重点道路实施消防车驻防,确保遇到火情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赶水卫生院要制定伤员救治工作预案,确保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救治。
五、工作要求
(一)区燃放办将不定时对我镇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进行督导,请相关办公室做好资料收集,在2024年1月10日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放范围、管控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隐患排查,标志设置、宣传等工作,确保2024年烟花爆竹燃放平安稳定。
(三)如遇突发事件,各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处置。
附件:赶水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通告
附件
赶水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綦江府发〔2023〕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赶水镇全镇2024年春节期间(2024年2月9日至2024年2月25日)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为:
(一)赶水镇政府广场;
(二)桥城广场;
(三)洋渡桥及周边50米范围内;
(四)观音寺及周边50米范围内;
(五)香山村办公室及周边50米范围内;
(六)二居农贸市场;
(七)全镇范围内下列单位和区域:
1.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单位;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7.化粪池、沼气池、底下管网;
8.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9.关闭煤矿井筒周边30米范围内;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