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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3740C/2022-00006 [ 发文字号 ] 赶水府发〔2022〕60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赶水镇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6-21 [ 发布日期 ] 2022-07-04

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种粮大户补贴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支行关于印发2022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259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及做好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213号)、《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重庆市綦江区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綦农委〔2022102《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重庆市綦江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綦农委〔202252)、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再次印发2022年重庆市綦江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綦农委〔2022101要求,现将《2022年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种粮大户补贴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

                    2022621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赶水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种粮大户补贴和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重庆市綦江区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綦农委〔2022102号、《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重庆市綦江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綦农委〔202252号、《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再次印发2022年重庆市綦江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綦农委〔2022101要求,为做好补贴兑付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种粮大户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种粮大户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为约束性任务。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对抛荒一年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各村在对2021年本区域撂荒耕地及农户进行逐一摸排登记造册建档的基础上,再次进行核实,以村为单位对耕地撂荒农户张榜公布,经公示后2022年取消补贴资格。同时,对2022年撂荒耕地进行登记建档,作为下一年取消补贴资格的依据。切实做到享受补贴农民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三)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对象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撂荒地不享受补贴,申报并享受补贴的撂荒地属于骗取财政资金行为)。

(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用于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或种粮大户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用于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同一块耕地不能重复享受补贴。

(五)要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相挂钩的有效机制,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对于土地流转、补贴由土地承包者领取的,各村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真正让生产者受益。

(六)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每个种粮大户和一般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

(七)耕地地力保护、种粮大户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直补到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不得由村社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严防补贴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补贴对象。用于补贴一般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与耕地面积挂购,直接补贴到户。

(二)补贴依据。补贴面积以2008确权颁证面积为基数(航测面积),扣减颁证后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以及1年的撂荒地、占补平衡中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三)补贴标准。根据各村上报面积平均分摊资金,经区测算,2022年补贴标准为65.75/亩。

(四)补贴程序。根据一般农户耕地面积和当年统一的补贴标准,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承包耕地农户,由各村社负责将所有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进行公示,公示到社,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每次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村社集体机动地种地的,补贴给种地农户。

三、种粮大户补贴

(一)补贴对象。即种粮大户,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12种粮食作物)。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

(二)补贴依据。2022年种粮大户的补贴,按程序核定的2021年种粮大户实际种粮面积计算,种粮大户单户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亩。

(三)补贴标准。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在市级下达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总额中列支,每亩补贴230元。粮食作物之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

(四)补贴程序。各村对种粮大户补贴的真实性负责,农业服务中心对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种粮大户补贴核实结果必须坚持区县、乡镇、村社三级两次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重新查实审核后再公示。

   四、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一)补贴对象

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和再次兑付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二)补贴标准和依据

待各村上报种粮面积后确定补贴标准。同一块耕地不能重复享受补贴。2022年底前实际撂荒地不享受此项补贴。补贴依据为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

(三)补贴程序

各村要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程序和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实际完善粮食播种面积的统计,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

五、耕地地力保护、种粮大户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农服中心和财政办分工负责。各村和农服中心负责种粮大户实际种粮面积、种粮大户流转农户土地面积、撂荒地面积、种粮面积、耕地面积等基础数据的统计审核,财政办负责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服务平台的录入工作。各村对本区域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种粮大户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要落实专人负责,村社干部加强配合,相互支持,确保补贴工作平稳推进。

(二)对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人因死亡、耕地面积因征占、改变耕地用途等情况,各村要及时填报更新补贴信息。禁止死亡人员领取补贴和耕地改变用途仍享受补贴的情况发生。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种粮大户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各村要加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把耕地撂荒一年,次年不得享受种粮补贴的政策和种粮一次性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撂荒地不享受补贴的政策宣传到户,做到补贴范围和补贴依据宣传到户,补贴金额核定到户,补贴申请表填写到户,补贴数额公布到户,补贴通知发放到户,补贴资金兑现到户,实现补贴政策家喻户晓,有效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地力和种粮的积极性。

(四)各村要认真做好相关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补贴资金的公开公示、档案管理,包括公示资料、农户更改信息申报资料、种粮大户申报公示审核资料、一般农户撂荒地清册和耕地面积等资料的存档备查。同时,要认真做好一般农户耕地面积和2022年种粮大户实际种粮面积的核实工作,为明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打好基础。

(五)严格落实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根据补贴工作进展情况,农业服务中心和财政办等部门将组织镇督查组深入村社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六)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办理制度。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民群众举报个案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把农民反映的实际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让群众理解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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