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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3740C/2022-00005 [ 发文字号 ] 赶水府发〔2022〕32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赶水镇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3-16 [ 发布日期 ] 2022-03-25

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赶水镇救灾款物管理制度》的通知

镇属各办公室(站、所、中心)、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规范管理使用救灾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赶水镇救灾款物管理制度》,请严格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

                                       2022316

    (此件公开发布)


赶水镇救灾款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和规范救灾款物管理,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245号),《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社〔2011151号),《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财建〔202035号),《重庆市綦江区救灾款物发放程序规范(暂行)》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救灾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救灾款物,包括上级拨给我镇的救灾款、救灾物资以及本级接收的社会捐助款、捐助物资。定向社会捐助款和物资,根据捐助者的意愿,可用于指定用途。

第四条救灾救济款物按照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专帐管理。


第二章救灾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救灾款物的管理工作,由赶水镇人民政府负责,财政具体执行资金的调度及核算管理,应急办负责受灾对象的核实

第六条镇财政办要对救灾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杜绝滞留、截留、挪用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救灾资金的使用


救灾资金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资金文件中规定的范围使用。做到突出重点、注重时效、足额发放,不得优亲厚友,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抢险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支出:

(一)购买、租赁装备物资。用于购买和租赁应急指挥、抢险救灾所需的装备设备、物资等;

(二)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补助。用于救援队伍的训练、装备,购买技术服务等;

(三)保管储备救灾物资管理费用补助。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采购、仓储、维护维修、装卸、保险、劳务、管理、运输等;

(四)受灾群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用于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包括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人员救助、过渡期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旱灾临时生活救助等;

(五)对社会救援力量抢险救灾的奖励性补助。用于参与抢险救灾的单位、个人给与奖励性补助;

(六)其他救灾事项。

救灾资金的发放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同时做好公示公开及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


救灾物资的管理使用


第十条救灾物资主要指:

()上级调入的帐篷、衣被及抢险救灾所需的交通和通讯工具等物资。

()上级财政拨款或本级财政购入的用于抢险救灾的各种储备物资。

()由社会各界捐赠,专项用于救灾的物资。

第十救灾物资主要用于自然灾害发生的应急处理之需,必须坚持专物专用,严禁挪用。

对衣物、棉被、生活日用品等必须发到受灾户。对救灾帐篷、交通和通讯工具等可重复使用的专用物资,用后必须限期清理回收。

捐赠物资主要用于贫困灾民、特困人员及优抚对象的生活之需,有捐赠意愿的按捐赠人意愿使用。

除以上范围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救灾物资。

第十应急办要落实专人负责管理救灾物资。救灾物资管理员的职责包括:负责建立物资台,物资装备调入调出管理,定期盘点救灾物资,核对帐物是否相符以及物资储备库的日常和安全管理,做到入库物资装备分类归置、放整齐、干净整洁、标识标牌规范、过道通畅等,同时要定期检查保养应急物资,发现坏损及时进行保养维修或报废更换


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镇纪委应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

第十镇财政办、镇应急办应做好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接受上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对于发放到户的救灾资金,应当在完成打款后在綦江区民生监察平台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则


十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制度赶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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