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基层政务公开 > 救灾领域 > 灾后救助
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政策清单及申报指南
序号 |
项目 |
救助对象 |
救助标准 |
救助依据 |
申报指南 |
政策咨询电话 |
1 |
应急救助 |
1.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2.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1.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救助。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令 第709号) 《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0〕245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2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2〕14号)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应急发〔2022〕76号) |
一、所需材料 银行卡卡号。 二、办理程序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台账,区县根据救助标准测算安排,实行“一卡通”打卡发放补助资金。 |
023—63086802 |
2 |
遇难人员 家属抚慰 |
因自然灾害作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
按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令 第709号) 《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0〕245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2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2〕14号)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应急发〔2022〕76号) |
一、所需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银行卡卡号。 二、办理程序 实行“一卡通”打卡发放抚慰金。 |
023—63086802 |
3 |
过渡期 生活救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令 第709号) 《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0〕245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2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2〕14号)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应急发〔2022〕76号) |
一、所需材料 银行卡卡号。 二、办理程序 (一)书面申请。需户主申请,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提议; (二)村级民主评议通过;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汇总分配方案; (四)报区县应急局审批; (五)实行“一卡通”打卡发放补助资金。 |
023—63086802 |
4 |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严重损坏或一般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
1.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 2.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令 第709号) 《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0〕245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2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2〕14号)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应急发〔2022〕76号) |
一、所需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宅基地证明或房产证; (三)因灾倒损房和恢复重建房照片各1张; (四)银行卡卡号。 二、办理程序 (一)书面申请。需户主申请,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提议; (二)村级民主评议。因灾造成倒损住房,在进入倒房恢复重建期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开展村级民主评议;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签注意见; (四)报区县应急局审批; (五)实行“一卡通”发放补助资金。 |
023—63086802 |
5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1.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或损坏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2.本年度因灾农经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3.本年度因灾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4.本年度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
原则上按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令 第709号) 《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0〕245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2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2〕14号)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应急发〔2022〕76号) |
一、所需材料 银行卡卡号。 二、办理程序 (一)书面申请。需户主申请,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提议; (二)村级民主评议通过;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汇总分配方案; (四)报区县应急局审批; (五)实行“一卡通”发放补助资金。 |
023—63086802 |
6 |
物资救助 |
1.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2.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一、帐篷发放 救灾帐篷(规格为12平方米)原则上每户受灾人员(一般3人)安排1顶;对家庭人数多于4人或少于2人的,可分性别按4人/顶安排帐篷集体居住。 二、棉衣被发放 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1-2床/人的标准发放棉被;对其他临时转移安置人员,根据其受灾程度和家庭人口、困难程度等,原则上按1-2床/户的标准发放棉被酌情安排。 三、折叠床发放 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不低于1张/户的标准发放折叠床,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人群的需要。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令 第709号) 《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0〕245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2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2〕14号)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应急发〔2022〕76号)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 |
023—63086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