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救灾款物发放程序规范(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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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救灾款物发放程序规范(暂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使用救灾款物,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现将《重庆市綦江区救灾款物发放程序规范》印发各街镇。本规范中涉及的部分表格从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中导出,如因系统更新致相关表格发生变化,直接启用系统中新表格。
因机构改革已将民政救灾职能职责划转到应急管理部门,并正式启用新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2021版),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綦江区救灾款物发放程序规范(试行)》(綦江民发〔2017〕12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5月7日
重庆市綦江区救灾款物发放程序规范(暂行)
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和规范救灾款物管理,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245号),《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社〔2011〕151号),《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财建〔2020〕35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应急救助
(一)符合应急救助的受灾人员由本人申请或村(居)委员会提名,街镇汇总、审核、审定,填写《綦江区灾害受灾人员应急救助(样表)》(附件1)。
(二)采取实物、现金直发方式发放到户、到人(留存成功发放凭据备查)。
(三)应急救灾款物发放完毕后,在街镇及涉及的村(居)进行公示。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一)确认因灾死亡并通过系统上报。
(二)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认法定顺序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完善协议等相关资料后,填写《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发放(样表)》(附件2)。
(三)采取现金直发或“一卡通”方式发放到户、到人(留存成功发放凭据备查)后,在街镇及涉及的村(居)进行公示。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
(一)受灾群众申请,并填写《自然灾害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申请审批(样表)》(附件3)。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提名,并在本村(居)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街镇汇总、审核、审定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并填写《自然灾害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申请审批(样表)》,同时在街镇进行公示。
(三)采取 “一卡通”方式发放到户、到人(留存成功发放凭据备查)。
四、冬春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维修)补助
按照《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重庆市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要求开展冬春救助和倒房重建恢复补助。原则上采取 “一卡通”方式发放到户、到人(留存成功发放凭据备查)。
五、救灾物资救助程序
街镇根据受灾人员需物资救助情况,参照应急救助、冬春生活救助的相关规定,使用《重庆市綦江区救灾物资发放花名册(样表)》(附件4)发放到户、到人(留存成功发放凭据备查)。
六、相关要求
各街镇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加强救灾款物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发放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及时将救灾款物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确保受灾群众“五有”。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做好救灾款物工作信息公开,及时在民生监察平台或政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监委等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坚决杜绝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杜绝款物发放迟缓、沉淀不用的现象发生,严禁以慰问形式发放救灾款物,确保救灾款物管理规范、合法、合规。
国务院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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