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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709472400G/2024-00003 | [ 发文字号 ] | 郭扶府发〔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郭扶镇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6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5 |
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各村(居),镇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郭扶镇辖区2024年春节期间(2024年2月9日至2024年2月25日)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郭扶镇场镇(含高庙场、高青场、骑龙场)已建设完成区域及重点防火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我镇各场镇可燃放区域为:
郭扶场镇:郭扶广场、镇滨江小广场(敬老院前侧公共广场)
高庙场:高庙文化广场
高青场:原高青场配电房石坝子
骑龙场:骑龙停车场
三、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以上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四、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除具有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点以外,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镇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职能职责及时查处。
五、我镇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专营。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24年2月9日起施行,至2024年2月25日截止。在此期间,镇内有关规定与本通告冲突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