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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709472400G/2021-00010 | [ 发文字号 ] | 郭扶府发〔2021〕61号 |
[ 主题分类 ] | 交通、工业、信息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郭扶镇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10-18 | [ 发布日期 ] | 2021-10-20 |
关于印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队(站)规范化建设及运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各办、站、所(中心、大队):
现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队(站)规范化建设及运行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印发之日前,镇有关农村交通安全劝导队(站)相关规定与之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队(站) 规范化建设及运行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交通安全劝导队(站)管理,确保规范建设及运行,积极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市、区政府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以下简称“劝导员”)是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协助镇政府参与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农村交通安全劝导队(以下简称“劝导队”)是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形式。
第四条 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以下简称“劝导站”)是指为保障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在乡村道路上设立的,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劝导、制止、举报的场所。是劝导队在乡村道路上定点设站履职的具体形式。
第五条 劝导队(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布建、规范运行的原则。
劝导队(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镇政府负责。
第六条 镇政府及相关办、站、所应当持续加大对劝导队(站)建设所需的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基本装备等资金投入,落实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分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其主要职责是:
(一)作为交通安全宣传员,通过在劝导站宣传、入户宣传等方式,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示,提醒按期参加年审检;
(二)作为交通安全劝导员,上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劝导和巡查管控;
(三)作为交通安全信息采集员,定期收集掌握本村驾驶员、机动车及道路等基础信息及变化情况;
(四)作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员,结合日常工作,排查辖区村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隐患及时上报村(居)委会或镇政府;
(五)作为交通安全举报员,及时举报、制止各类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农村交通安全劝导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排查辖区村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收集本村驾驶员、机动车及道路等基础信息,建立基础台帐;
(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安全提示;
(四)上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劝导和巡查管控;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劝导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执法,落实交通安全管制措施;
(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交通安全提示;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每个村(居)需成立劝导队、有条件的需设置劝导站、配有劝导员。
第十一条 每个劝导队由村(居)支部书记担任队长,其他劝导队员不少于4人。
第十二条 每个劝导队员应具备较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原则上由本村(居)干部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村民担任。
第十三条 每个劝导队应明确职责分工,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栏等基础设施,配备反光背心、红袖标等基本装备。
第十四条 我镇劝导站设置在古郭路、郭同路、郭古路、青永路、青鹿路、骑平路等重点乡村道路上。
第十五条 因我镇不涉及一、二级劝导站的设置,固按三级劝导站进行管理,主要加强对对出村交通违法行为的检查、劝导和制止。
第十六条 每个劝导站均应设置有遮阳伞、检查登记簿、职责公示牌、劝导站标识牌、交通安全提示牌及宣传栏等基础设施,安装有必要的减速设施,并按规范设置劝导站标识牌。
第十七条 每个劝导站均应配备有反光背心、雨衣、手电、红袖标、喊话器、便携式播放设备、停车示意牌、随身工作包等基本装备。
第十八条 每个劝导站均应配备1名负责人,原则上由劝导队队长兼任。每个劝导站均应配有劝导员,三级劝导站劝导员不少于1人。
第十九条 劝导员应当与村居委会签订履职责任书,需经镇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条 为保障劝导站有序运行,劝导站全天候上岗执勤的劝导员按照70元/天给予误工补助,出勤天数以镇道安办考核为准(补助标准从2021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劝导队应当安排劝导员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本村机动车及驾驶人基础信息和变化情况,建立全村机动车情况档案和驾驶人情况档案,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办牌办证,按期审验;
(二)依托劝导站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定点检查劝导或上路巡查管控;
(三)结合摸排走访及上路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辖区交通安全隐患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机构)报告,并建立相关台账记录;
(四)进入本村学校、幼儿园、厂矿以及农户家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张贴、发放交通安全宣传制品,特别是在辖区红白喜事、民俗活动等重点时期,要提前打招呼,做好宣传提示;
(五)上级交办的其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以上相关工作数据及工作开展情况原则上由道安办定期收集汇总,规范录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劝导站应根据当地气候气象、生活习俗和交通出行特点等,科学制定勤务计划,合理安排上岗时间,规范值守运行。以下重点时段必须开展检查劝导工作:
(一)重要节假日出行高峰时段;
(二)赶场日出行高峰时段;
(三)学生集中上放学高峰时段;
(四)群众红白喜事集中出行时段;
(五)群众日常出行高峰时段;
(六)当地民俗活动时段;
(七)冰雪、暴雨、泥石流、道路塌方等时段;
(八)其他必要的时段。
劝导站每周需填写下周的“工作安排表”报道安办审核、备案,并由镇道安办录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可由劝导站直接录入。
第二十三条 劝导员上勤期间,着装应大方得体、不失形象,并统一着反光背心和劝导员袖标;不得在劝导站区域吸烟,以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四条 劝导员应按时到岗履职,严格履行“看、查、劝、宣、纠、报、封”七大勤务要求:
(一)看:即观察过往车辆是否有号牌、是否超员,摩托车驾乘人员是否戴头盔等;
(二)查:即查看驾驶人员证照是否齐全、是否买保险等;
(三)劝:即对检查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劝导,尤其要加强对客车、校车、面包车的超员,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摩托车未悬挂牌照、未戴头盔、超员,机动车未悬挂号牌,驾驶人酒后驾驶等五种严重违法行为的劝阻;
(四)宣:未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听从劝导并改正的,要对其宣讲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进行交通安全提示;
(五)纠:即对无证驾驶、超载、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消除违法行为;
(六)报:即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利用手机、照相机等设备固定证据后立即报告镇街交安办或派出所派员现场处置;
(七)封:即遇冰雪、泥石流、滑坡塌方等恶劣天气或其他突发情况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指导下对道路实施封闭管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劝导站应当严格实行检查登记制度,建立检查劝导工作台帐。劝导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劝导工作情况,定期向劝导站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劝导站负责人每天要检查劝导员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工作措施,重点时段应积极参与检查劝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镇道安办要组织劝导员开展法律法规、装备使用等业务培训,尤其要针对农村地区多发、易发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教授劝导技能,规范劝导行为,提升劝导效果。
第二十八条 派出所、道安办应当维护劝导站和劝导员的工作秩序及权益,对劝导员反馈的情况优先处理,对在正常工作中,滋扰、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拒劝导员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镇政府当将劝导队(站)建设及工作情况纳入对村(居)年度安全生产的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劝导队(站)规范化建设达标及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条 镇道安办要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劝导队(站)和劝导员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工作后进的给予批评和惩罚。对存在被市区通报及镇检查履职不到位、未按要求录入劝导站日志的劝导站,扣除当日误工补助。
第三十一条 镇道安办应根据劝导队(站)勤务安排情况,开展针对性常态监督管理。
派出所应协助镇政府,加强对辖区劝导队(站)工作的抽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二条 镇道安办应当定期将辖区各劝导队(站)工作情况、交通违法抽查情况以及交通事故情况等内容向镇政府通报。
第三十三条 凡辖区发生1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以上交通事故的,安监部门要对有关劝导队(站)及劝导员履职情况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道安办、派出所要切实加大督促和指导,确保劝导队(站)科学设置、规范运行。
第三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