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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生活救助申报指南(含标准)

日期:2024-05-06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

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时,按“户报、村评、乡核、县定”的程序,遵循“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明确救助程序,科学精准实施救助。

其中,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等非紧急状态下的自然灾害救灾救助时,街道应当组织人员深入灾区,摸清受灾困难群众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由受灾对象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受灾需救助对象。村(居)委会要及时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对救助申请(含提名)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经评议无异议,由村(居)委会报街道审核、公示后,报区应急局审批,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灾害救助。街道及所属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救助情况等重要信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区应急局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办法对救助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三、救助标准及时限

标准: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可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等因素,动态调整、细化对受灾群众的救助标准和救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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