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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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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指南
綦江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指南
(一)资金使用范围
将养殖环节病死猪纳入集中处理财政补助范围。应当按规定送交而未送交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的,不纳入本补助范围。
市级以上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补助。
(二)补助对象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给予补助,包括实施集中处理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自行处理的处理主体。收集、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各环节补助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补助标准
1.集中处理:按照体重或体长(体长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计算。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重2.5kg(含)-30kg体长25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含死胎和木乃伊胎),每头补助10元。
2.自行处理: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因暂时不具备统一集中处理条件,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处理的,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3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10元。
(四)补助资金申报与拨付
1.无害化处理数据填报与审核
(1)数据填报与确认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者在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过程中,如实填写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登记表(附件1),并在重庆市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无害化处理模块(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模块)中填报完整信息,上传上述登记表照片。
各镇街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应指派监管人员对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过程进行监管,并对有关登记表(附件1)进行审核、签字,于每月5日前在无害化处理模块中完成上月无害化处理数据的审核,确保无害化处理模块的数据与纸质登记表所载数据一致,并通过无害化处理模块导出本镇街上月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签字确认后报区农业农村委。发现数据异常的,应及时开展核查;对不明原因急性发病且大量死亡的,要按照动物疫情快报要求进行报告。
(2)数据审核
区农业农村委应在每月10日前通过无害化处理模块对各镇街确认的上月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并导出上月数据存档,对数据不合理的要进行复查。区农业农村委按全区每月申报处理的场(户)总数的5%进行抽查,每月全区不足5场(户)的,全部抽查。
2.补助资金申报
(1)申报时间及程序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每年申报1次。各镇街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汇总上年度1月至12月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附件3),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镇街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审查盖章后,报区农业农村委汇总审核。区农业农村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与区财政局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及《重庆市綦江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附件4)等相关材料纸质件、电子件报市农业农村委。
(2)申报内容
无害化处理基本情况(包含本年度集中处理养殖环节病死猪档次和数量、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集中处理养殖环节其他畜禽数量和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本年度自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和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主要做法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3.补助资金下达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实行先处理后补助。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将按照全市处理的病死猪总数量、处理方式、资金总额和绩效评价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五)咨询电话:023-48700488
(六)受理单位:綦江区打通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