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基层政务公开 > 救灾领域 > 灾后救助
过渡期生活救助指导标准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标准。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