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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750092928F/2021-00042 | [ 发文字号 ] | 打通府〔2021〕88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打通镇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3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3 |
关于印发《打通镇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打通府〔2021〕88号
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打通镇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
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镇属相关办公室,镇辖工贸企业:
现将《打通镇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9日
打通镇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区安办《关于印发綦江区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綦安办〔2021〕76号)的要求,从即日起至2022年底,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遏制使用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部署要求,围绕“防控大风险、控制大事故”总要求,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入开展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大力提升工贸行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摸清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情况、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治理一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违法行为,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改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控水平,防控使用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治理对象
治理对象:建材、机械、商贸等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治理重点:涉及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四、整治内容
(一)通用整治要求
1. 镇相关办公室本行业领域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台账(见附件1)。
2. 企业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两单两卡”(岗位风险清单、岗位职责清单、岗位操作卡、岗位应急处置卡)等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3. 企业要建立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装卸等场所实施特殊作业(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4. 企业要向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采购的危险化学品要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要对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内容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配备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5. 企业要按危险化学品储存相关标准要求,分区、分类、分库储存,严禁超量、超范围和禁忌物质混放混存;储存和使用区域要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储存和使用可燃、有毒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要按要求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的电气、工具等要符合相关防火防爆标准规范要求。
6.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场所严禁与办公室、休息室、值班室、宿舍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严禁布置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交接班室、外操室、巡检室等。
7. 涉及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厂房、库房,应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8. 贮存的危险废物要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并采取防雨、防火、防雷、防扬尘、防晒、防渗漏等措施。
9. 企业要制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并适时修订完善。
10. 企业要对本单位的化工工艺进行辨识,确定其是否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具体参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要装备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和安全联锁装置,并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强化在役生产装置安全诊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装置本质安全水平。
(二)重大危险源整治要求
1. 企业要按照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建档、变更和备案。
2. 涉及可燃、有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设施、装置要按要求设置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监测监控系统。
3. 重大危险源场所要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牌和危险物质安全告知牌,明确危险特性及数量、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明确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人和应急电话,对责任人和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将危害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和人员。
4. 企业要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人员,并按要求配齐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装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总结评估。
5. 企业要将重大危险源相关数据接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五、职责分工
镇相关办公室按照属地属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实际强化对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镇应急办:负责全镇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工作,汇总全镇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台账,按照执法计划对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制、劳动防护、教育培训、警示标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工作开展执法检查;负责对工贸企业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三合一”场所。建立本行业领域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台账。
(二)镇经发办:负责行业企业使用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等危险化学品或危险物品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淘汰落后工艺设备进入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领域,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作开展监督执法,建立本行业或专项领域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台账等;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商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作开展监督执法等,建立本行业或专项领域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台账等。
(三)镇建环办:负责所管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日常检查,做好源头监管,建立本行业或专项领域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台账等。负责危险废物的分区贮存及防雨、防火、防雷、防扬尘、防晒、防渗漏监管等。
(四)打通派出所:负责工贸企业使用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建立本行业或专项领域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台账等。
(五)辖区工贸企业: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研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风险,积极整治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主动接受配合属地和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执法工作,加强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管理水平和全员安全素养,全面防控使用危险化学品事故。
六、进度安排
从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0月)。镇相关办公室、区级派驻单位按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本行业工作实际,明确任务要求,落实具体人员,全面部署开展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镇相关办公室、区级派驻单位要参照市安办《关于印发重庆市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渝安办〔2021〕46号),督导本行业工贸企业深入开展使用危险化学品大排查、大整治。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2年5月至10月)。镇相关办公室、区级派驻单位要通过“四不两直”、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随机抽查,对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要场所安全风险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依法予以查处,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2月底前)。镇相关办公室、区级派驻单位要及时总结推广专项整治行动中好的制度措施,梳理典型经验做法,树立示范单位和先进典型。要做好全面总结,充分挖掘成熟的制度措施、治理方法等好的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成果,并提炼转化为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镇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镇安委办综合统筹,视情况召开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题会议,定期调度、通报、会商,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本辖区和本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强化责任落实。镇相关办公室、区级派驻单位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属事、属地责任,镇应急办要强化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统筹协调工作,镇应急办、镇经发办、镇建环办等办公室,要深入指导所管行业领域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三)强化问题整改。镇相关办公室、区级派驻单位要参照《全区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检查事项表》(附件2),有针对性督导企业自查自改并强化监管执法工作,企业要形成问题清单,按照隐患整改措施、资金、时限、责任、预案“五落实”要求,对问题整改实行闭环管理;要突出整治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实施精准销号。建立重大安全隐患管理清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无法完成整改的,提请区级主管部门坚决予以关闭取缔,防止隐患问题失控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做到“零容忍”,发挥好“查处一个、震慑一片”的警示作用,形成严格执法推动问题整改的高压态势。
(四)强化协同推进。镇相关办公室、区级派驻单位要加强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要将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危险废物处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消防安全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相结合,形成整治合力。
各相关办公室要在2021年12月31日将风险统计表(附件1)报送镇安委办罗敏处;2022年4月25日前、2022年10月25日前分别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22年12月25日前报送总结材料,镇安委办将汇总材料。镇安委办将定期组织调度、通报进展,并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附件:1.打通镇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统计表
2.打通镇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检查
事项表
附件1
打通镇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统计表
填表办公室: 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 法人单位名称 | 行业类别名称 | 危险化学品 | 数量 | 重大危险源 | 主要安全风险 | 危险化工工艺名称 | 使用单位主要责任人 | 主要责任人联系电话 | 备注 | |||||
品名 | 储存方式 | 用途 | kg | t | ×104t | 名称 | 等级 | ||||||||
1 |
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按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名称全称填写。
2.行业:主要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等八大行业。
3.储存方式:主要指专用仓库、储罐、储柜、堆场。
3.危险化学品摸排范围: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均需填写。涉及多种危险化学品的,分行列出。
4.用途:填报企业主要用途。
5.数量:填报企业日常最大储存量或储罐、专用仓库等设计最大储存量,如数量多的用t表示,数量小的实验室用kg表示。
6.重大危险源名称:如××生产装置、储罐、罐区、仓库、库区,即:企业500米辨识单元内的生产装置、储罐(罐区)、仓库(库区)单独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在按单元辨识并确定其等级的基础上,单独辨识并确定其等级。企业如存在多个重大危险源,需要分行填写;不涉及的填“无”。
7.等级:根据实际辨识结果填报一、二、三、四级。
8.主要安全风险:如爆炸、火灾、中毒、窒息、腐蚀,存在多种风险的,均列出。
9.危险化工工艺名称:主要包括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电解工艺(氯碱)、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新型煤化工工艺、电石生产工艺、偶氮化工艺等18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10.使用单位主要责任人:是指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
附件2
打通镇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检查事项表
序号 | 违规行为描述 | 检查依据 | 处罚依据 | 方式方法 | 检查情况 | 企业自查情况 | 备注 |
1 | 镇行业监管办公室未建立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台账。 | 查阅资料:镇相关行业办公室是否建立本辖区、本行业或专项领域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台账。 | |||||
2 | 企业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两单两卡”(岗位风险清单、岗位职责清单、岗位操作卡、岗位应急处置卡)等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查阅资料:查阅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查阅是否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两单两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理台账。 现场检查:检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装卸等场所是否设置了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理化特性告知卡、风险告知牌等。 | |||
3 | 企业未建立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装卸等场所实施特殊作业(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查阅资料:查阅企业管理制度,检查是否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装卸等场所特殊作业审批制度,安全作业票是否严格进行了审批与记录,危害辨识是否准确和全面。 现场检查:检查特殊作业现场是否设置了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人员是否佩戴了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作业时是否使用了符合规范要求的操作工具等。 |
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党政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