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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申报指南(含标准)

日期:2024-08-30


根据《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綦江区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綦应急发〔2023〕32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实行以下标准:

一、自然灾害救助对象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1. 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2. 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3. 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二、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

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时,按“户报、村评、乡核、县定”的程序,遵循“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明确救助程序,科学精准实施救助。

(1)开展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时,因遇突发自然灾害,出现灾情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确定辖区拟需救助人员,报所属街镇审核,并先行建立救助台账,紧急开展救助;待灾情稳定后再履行和完善相关救助手续。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救助对象、救助款物使用情况等重要信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并逐级上报街镇审核及应急局报备。

(2)开展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等非紧急状态下的自然灾害救灾救助时,各街镇应当组织人员深入灾区,摸清受灾困难群众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由受灾对象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受灾需救助对象。村(居)委会要及时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对救助申请(含提名)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经评议无异议,由村(居)委会报所属街镇审核、公示后,报区应急局审批,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灾害救助。各街镇及所属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救助情况等重要信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区应急局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办法对救助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三、救助标准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1.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2. 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3.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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