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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 “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申请指南)
一、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业主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提高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即: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实施强制免疫,再由政府补助强制免疫疫苗经费,构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机制。
二、实施步骤
(一)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先打后补”政策。
(二)对暂不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继续实行强制免疫疫苗政府集中招标采购。
(三)鼓励暂不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改善和提升相关条件,逐步达到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要求。
三、补助病种与测算办法
(一)补助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补助畜禽数量测算
补助畜禽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存栏种畜禽(包括种用乳用动物和蛋禽,以下同)数量+病死畜禽数量。
其中:出栏畜禽数量以产地检疫数量为准;存栏种畜禽数量以春秋防普查数量均值为准,病死畜禽数量以街镇兽医机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无害化处理数量为准。
(三)补助畜禽免疫数量测算
补助畜禽免疫数量=补助畜禽数量×免疫次数。
因畜禽生产周期不同,免疫次数也不同,因此补助畜禽免疫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Ⅰ+存栏种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Ⅱ+病死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Ⅲ。
其中:免疫次数根据动物种类、动物日龄和市级下发的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免疫次数等条件确定。
(四)疫苗免疫用量测算
疫苗免疫用量=畜禽免疫数量×免疫剂量。
其中:免疫剂量按照国家和市级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补助资金测算
补助资金=A疫苗用量×A疫苗补助价格+B疫苗用量×B疫苗补助价格……(以此类推)。
疫苗补助价格按照上一年度重庆市疫苗政府采购价格执行,或者由兽医、财政部门联合商量确定。测算出来的补助资金不得高于实际采购疫苗发票总金额。
根据国家和市级下发的相关文件,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将适时调整补助病种范围、疫苗补助价格标准以及申请方式并予以公布。
四、补助政策的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
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完善的防疫制度、养殖档案、防疫记录和完备的防疫设备设施。
2.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3.有相应的疫苗管理人员,有专用的疫苗冷藏(冻)设施设备,且运行良好、记录完整,有规范、完善的疫苗管理制度和疫苗采购、保存、使用实物台账。
4.委托具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对申请补助的病种每年开展2次免疫抗体检测(上下半年各一次)。
5.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监管,近三年内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6.审核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审核
符合申报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地街镇兽医机构提交《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见附件1—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街镇兽医机构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照申报条件,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核实。经初审合格,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见附件1—2),于2月10日前将《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名单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纳入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户进行管理,同时将审核确认的信息反馈给街镇兽医机构和畜禽养殖场户。并于3月5日前与区财政局联合行文,将审核确认信息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同时抄送市动物疫控中心汇总。
五、补助资金的申报流程
(一)申报
从被纳入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管理后的次年开始,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1月1—10日,向所在地街镇兽医机构申报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时,应填写《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街镇兽医机构收到畜禽养殖场户的补助资金申报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依据审核标准和平时掌握情况,对畜禽养殖场户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核实。经初审合格,汇总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见附件1—4),于2月1日前将《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于3月1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并抄送市动物疫控中心汇总。
(三)审核标准
1.完整提交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的相关材料,且真实有效。
2.补助年度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补助年度动物防疫巡查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均达到100%。
4.补助年度强制免疫抗体水平达到或经整改后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标准。
5.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的行政监管、执法监督、技术监测。
6.所采购疫苗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具有完善的疫苗采购、保存和使用台账,且全年疫苗采购量不低于疫苗使用量。
7.审核部门的其他要求。
(四)拨付
市农业农村委确定补助资金额度后,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补到各畜禽养殖场户。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管
1.强化行政监管。街镇兽医机构要加强监管和日常巡查,经常性核实有关情况,及时整改问题、弥补缺陷、堵塞漏洞,防止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要加强畜禽养殖场户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保证基础数据真实有效。要加强畜禽养殖场户疫苗采购、保管、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禁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疫苗,严禁冒领、骗领政府免费疫苗。要加强对暂不符合条件的或继续使用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疫苗的养殖场户的监管,严格按照疫苗免疫用量标准如实核发疫苗,严禁多发、漏发等行为。
2.强化执法监督。街镇兽医机构要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户落实挂牌兽医,明确责任,加强管理。要加强监督巡查,重点检查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养殖档案建立等防疫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强制免疫程序备案、出栏畜禽申报检疫、引进畜禽备案准入、死亡畜禽申请确认等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及时通过《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指挥调度平台》相应系统按时上传畜禽养殖场户的生产、免疫、产地检疫、无害化处理等信息,市级将以此作为重要依据抽查各地“先打后补”政策执行情况。
3.强化指导监测。街镇兽医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技术指导,特别是免疫程序的制定、疫苗种类的选用、免疫操作的规范等方面,不断提高畜禽养殖场户自主强制免疫的技术水平,确保免疫质量。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对畜禽养殖场户的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水平进行2次以上抽检,监测结果报告区农业农村委并通报各街镇和畜禽养殖场户。
(二)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
街镇兽医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要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
“先打后补”补助资金仅限于重庆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各街镇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控制度,强化资金管理,促进“先打后补”政策顺利实施。对畜禽养殖场户虚报、瞒报、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先打后补”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1—1
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
单位:万头、万只、万羽
基本情况 |
畜禽养殖 场户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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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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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码 |
养殖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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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动物种类 |
畜禽养殖量 (猪当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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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种畜 禽存栏量 |
上年度畜 禽出栏量 |
本年度预 计出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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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完善 的防疫制度、养殖档案、 防疫记录 |
是否有完 备的防疫 设备设施 |
是否自行实 施强制免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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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本人自愿申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并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审查 情况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近三年内是 否有动物防 疫违法行为 |
是否主动接受 政府部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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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兽医机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乡镇财政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备注:1.本表“基本情况”由申报人填写,“审查情况”由乡镇兽医机构核实填写。2.本表一式叁份,一份区县兽医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及相关证明材料乡镇兽医机构留存,一份畜禽养殖场户留存。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提供):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2.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