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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生活救助指导标准

日期:2024-08-19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

(二)标准。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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