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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756225875F/2021-00025 | [ 发文字号 ] | 安稳府〔2021〕55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安稳镇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05-07 | [ 发布日期 ] | 2021-05-12 |
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稳镇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安稳府〔2021〕55号
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稳镇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
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办公室(站、所、中心)、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稳镇安全生产及已关闭煤矿后续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安稳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安稳镇安全隐患报告处置处理制度》、《安稳镇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安稳镇已关闭煤矿安全巡查巡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7日
安稳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为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举报制度对我镇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作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我镇的安全生产群防群治能力,实现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全镇设置48826281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由镇安委办(应急办)统一受理举报。也可通过网络、传真、信函、来人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说明举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基本情况、证据及有效联系方式,提倡实名举报。
第二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写举报信、当面提出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提供举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中伤他人。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镇安委办要明确受理举报的责任人员,规范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程序。核查时间原则不超过60日,确因情况复杂的经领导同意可延长30日。核查完成后形成核查报告、处置意见,并反馈举报人。镇安委办无法查明的,应及时报告区安委会,由上级牵头处置。
第四条 举报内容主要是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及未遂事故等。对于多人举报同一事项的,采取时间优先原则对最先举报的实施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被委托人领取奖励。
第五条 群众、村社干部、工作人员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时,有权立即向现场管理负责人或带班领导提出隐患内容。责任方对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现对举报过的隐患,整改不力或推诿不整改的,可直接向镇纪委进行举报。
第六条 对接收到的举报,镇安委办(应急办)应当认真受理,登记建档,安排具体责任人认真对照排查;对查实的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即: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形成闭合。
第七条 对查实的隐患,按下述原则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额度:
1. 通过举报使责任方及时纠正了违章行为,有利于我镇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的,给予举报人100元的奖励;
2. 通过举报使责任方及时纠正了违规违法行为,避免了事故发生的(含各类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3. 举报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大小,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奖励。
第八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如发现有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将采取警告、罚款等方式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镇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工作场所设置安全隐患举报公示牌,并将纳入日常职工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稳镇已关闭煤矿安全巡查巡检制度
为切实加强关闭煤矿的安全监管,确保镇辖区内已关闭煤矿安全稳定,按照《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綦江区已关闭煤矿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綦江府办〔2021〕14号)和《重庆市綦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已关闭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綦安办〔2021〕28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人员
按属地划分,由村社确定看守人员负责日常巡查,规资所、应急办、规建办、经发办等相关办公室负责月度巡检。
二、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
(一)按照“谁所有、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各已关闭煤矿的责任主体对已关闭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于企业(责任主体)已不复存在的由镇相关办公室负责。
(二)镇规划和自然资源所负责组织排查煤矿关闭是否到位、有无非法开采行为;排查废弃矿山治理过程安全隐患。
(三)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负责排查已关闭煤矿地面生产设施设备撤除、围墙、堡坎、桥梁、危旧房屋安全隐患;矿区地质灾害隐患。
(四)应急办负责监督指导相关办公室(站、所、中心)、各村(社区)及有关单位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排查矸石山安全隐患;排查有害气体渗漏;指导开展已关闭井筒密闭的巡查工作。
(五)经发办负责排查煤矿供电、供气安全隐患。
(六)农服中心负责排查矿区山坪塘、水库、江河防洪、山洪安全隐患;督促指导各村居排查矿区森林防火安全隐患。
(七)建设环保服务中心负责排查煤矿关闭后环境保护安全隐患,包括煤矿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安全隐患。
(八)派出所负责对私自开启封闭井口、非法利用封闭井口、盗窃井下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
三、巡查检查频次
(一)安稳镇2020年村社巡查检查时间的要求对关闭国有煤矿每月巡查检查一次。
(二)安稳镇2020年以前关关闭的乡镇煤矿每月全覆盖巡查检查一次。
四、关闭煤矿巡查巡检要求
(一)巡查巡检建立台帐,如实记录每次检查内容;
(二)督促责任主体开展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工作;
(三)强化隐患整改。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能立即处置的,按照职能职责分工督促整改;不能处置的,应立即向政府和煤矿留守中心联系解决。
安稳镇安全隐患报告处置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掌握安全动态,积极做好事故的救援和处置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493 号令)关于事故等级划分、事故报告时间、事故报告程序、事故报告内容等规定。
第三条 各检查人员、村(社区)、职能办公室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安全隐患处理应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以及隐患的应急程度,分别采用与其相适应的处理手段和处理方法:
1. 一般安全问题
可采取口头指出或签发安全工作指令的办法,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和教育或限期整改进行处理,预防问题扩大或加深。
2. 严重安全隐患
(1)由村居或职能办公室召开,安全涉及责任人参加的现场会议,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对安全隐患的控制状况,可邀请业主参加)。
(2)签发安全工作指令(文书)要求责任人限时整改、复查、消项。
(3)对工程类项目必要时签发工程暂时停工指令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恢复施工。
(4)安全事故隐患处理完毕,责任人人应组织人员检查验收,写出安全隐患处理报告并存档。
(5)发现严重安全隐患,责任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镇政府、区应急局报告:
1. 死亡事故;
2. 多人重伤事故或一次3人及以上的轻伤事故;
3. 重大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
4. 重大及特大职业病危害、危化品伤害、交通安全事故;
5. 地质等重大自然灾害,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
第六条 政府值班人员、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并根据事故等级情况分别向分管安全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安稳镇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稳镇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暂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7〕43号)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工作是指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基本信息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镇主要领导对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涉及分管行业领域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工作负责。镇应急办、经发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信息采集范畴: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八)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第五条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镇安委办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镇各办(站、所、中心)负责采集职能范围内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于每月月底最后一天将本月采集到的符合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提供镇安委会办公室汇总。
第三章 信息审核和异议处理
第八条 镇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对各办(站、所、中心)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确定拟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将拟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同时向当事人、镇各办(站、 所、中心)、相关区级行业部门征询意见。
第九条 当事人、镇各办(站、 所、中心)、相关区级行业部门对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存在异议的,由镇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办(站、 所、中心)研究确定。
第四章 信息报送和公开
第十条 镇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对各办(站、 所、中心)提供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或制成表格,报镇主要领导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入镇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同时,将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于每月10日前报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期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30个工作日内向镇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移出申请,经审核验收,报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办(站、所、中心),并向社会公布。
纳入市应急管理局或者国家应急管理部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还要报请市应急管理局和国家应急管理部审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镇安委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办(站、所、中心)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镇属各办(站、所、中心)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镇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