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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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实施细则》已经第一届区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住房保障局
2014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保障的准入管理,确保我区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重庆市綦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綦江府办发〔2013〕133号)、《重庆市綦江区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綦江府办发〔2013〕135号)、《重庆市綦江区保障性住房统筹管理办法》(綦江府办发〔2013〕134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区城镇廉租房、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审核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我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的日常组织工作。

区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工商、人力社保、金融、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廉租房的申请审核

第四条 申请廉租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申请家庭成员全名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主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和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与主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二)无私有产权房屋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取得我区非农业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3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与主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

第五条 以下几类家庭不得申请廉租房保障:

(一)原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达到13平方米)变卖未满3年;

(二)拆迁中已享受住房货币安置未满3年;

(三)拆迁中已享受房屋安置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3平方米;

(四)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达到13平方米;

(五)拥有经营性房屋(含生产厂房、办公商业用房);

(六)领取社会或商业养老保险金后收入超过规定标准;

(七)有工商营业执照,通过纳税证明测算月收入超过规定标准;

(八)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或为公司股东;

(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情形;

(十)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十一)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十二)其他不能申请廉租房保障的情形。

第六条 廉租房保障的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社会保障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社区预审,预审合格后填写《綦江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二)家庭户籍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三)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和(或)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加注意见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四)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五)家庭成员车辆信息证明(街镇派出所出具);

(六)按期缴纳承诺书;

(七)其他相关有效证明:

1. 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2. 因患严重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

3. 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中户口不在一起的,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4.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七条 入户调查和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街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财产、车辆、工商注册、就业、养老保险、实际居住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入户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不合格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并告知核实结果。

第八条 组织民主评议。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初审合格申请人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采取街道(镇)集中、分片组织、逐居组织等方式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认定。

第九条 民主评议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办法进行。

申请人无特殊情况不参加民主评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会。

评议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并书面告知核实结果。

评议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调查材料、初审意见、民主评议结果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十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信息转送民政、公安、工商、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民政、公安、工商、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应当自收到信息核实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就申请人的户籍、住房、就业、收入、车辆、工商注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信息进行核实,出具审核意见,并及时将审核结果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一)户籍信息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审核。

1. 户籍信息审核。区公安部门对申请人(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同住人员,下同)的户籍信息进行复核比对,核实申请人是否属我区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出具证明。

2. 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审核。区公安部门对申请人的机动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并出具证明。

(二)私有房屋产权信息审核。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对申请人的房屋登记信息进行核对,查明申请人是否有私有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并出具证明。

(三)保障性住房信息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信息进行核对。如有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情形,应计算申请人家庭人均承租住房面积,并出具证明。

(四)住房公积金信息审核。区住房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进行核对,并出具证明。

(五)收入信息审核。民政部门对城市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证明。

(六)就业和社保信息审核。区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就业情况、缴纳或领取社保金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证明。

(七)工商注册信息审核。工商部门对申请人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出具证明。

(八)存款及有价证券信息审核。金融部门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住房、收入、车辆、工商注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作出审核决定前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及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纳入城镇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第十三条 城镇廉租房保障对象登记后,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登记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的固定公示栏进行常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公租房的申请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公租房保障,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在本行政管理区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三)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区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在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未转让住房,但申请人父母、子女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五)已在本区参加且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六)按期缴纳承诺书。

第十五条 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六条 工业园区或中小学校在满足摇号配租申请需要后,可以集体租赁的方式申请本园区或学校附近的公租房,用于解决员工的住房困难问题。

第十七条 因排危抢险、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企业破产等原因造成住房困难的家庭,在安置过渡期内申请公租房,不受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的限制。

第十八条 有稳定工作是指:

(一)在本区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区内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二)在本区内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三)属本区内的退休人员;

(四)属本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五)大中专院校及职校学生毕业1年内未实现就业,且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可视为有稳定工作。

第十九条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在公租房房源区域无私有产权住房,包括无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内无转让住房的情形。

申请人的父母、子女在城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视为有住房资助能力。

第二十条 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采取多人合租的方式申请。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同住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綦江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并确定1人为主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四)申请集体租赁的,工业园区或园区企业及学校为集体租赁申请人。

(五)因排危抢险、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企业破产等原因造成住房困难的家庭,在安置过渡期内申请公租房的,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重点项目指挥部(或相应组织领导机构)为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申请公租房。

每个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形,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户籍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二)区组织人事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证明;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

(四)成年适婚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个人婚姻状况证明;

(五)工作、收入证明或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1. 有用人单位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资收入证明;

2. 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所在街(镇)社保所出具灵活就业证明或提供本区内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3. 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4. 退休人员出具退休证明;

5.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六)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加注意见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七)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用人单位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加盖该单位财务部门印章。

第二十三条 申请集体租赁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为经过审查符合规定的具体配租方案及管理方案。

第二十四条 因排危抢险、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企业破产等原因造成住房困难的家庭,在安置过渡期内申请公租房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安置对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和经区政府同意的安置方案。

第二十五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

经公示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纳入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民政、公安、工商、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负责对基层科室(站、所、中心)开展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住房保障申请进行初审,对辖区内各社区开展住房保障申请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区住房保障和民政、公安、工商、人力社保等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住房保障房对象的动态比对及核查。

第二十九条 集体承租人要加强对集体承租房屋使用人的资格条件审查,确保配租入住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住房保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强行迁入和非法侵占保障性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及时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辖区派出所书面通报情况,共同采取措施进行清退,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书面通知被强占房屋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停止对被占房屋生活设施的水、电、气供应,相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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