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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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按照《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完善文字记录。完善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制定本系统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制定本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纳入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可以不作音像记录。
第五条 音像记录应当全过程记录以下内容:
(一)对查封扣押、强制拆除、证据登记保全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
(二)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可不进行音像记录: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情况紧急,不能或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执法记录的;
(三)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出现本条列举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形,执法人员应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并报音像保管岗位备案。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将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物资料移交本单位确定的全过程记录管理人员,并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全过程执法记录信息储存在规定设备。
第八条 执法人员、案卷管理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归档保存。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的内容。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结合我委执法具体情况,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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