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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855246G/2025-00059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保障性住房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9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9
关于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4〕12号)以及《重庆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渝建住保〔2024〕6号)、《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渝建住保〔2025〕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规范实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的申购、配售和回购管理,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轮候资格认定
保障对象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的城镇户籍家庭、本地工作人员和各类人才等工薪收入群体。申购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1.申购人为重庆市綦江区城镇户籍居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购家庭在綦江中心城区(古南、文龙、通惠位于城市规划区域,下同)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2.申购人在重庆市綦江区工作,且自申请之日起已在重庆市綦江区足额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正常参保状态;申购家庭在綦江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3.申购人为重庆市或綦江区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申购家庭在綦江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无住房是指申购家庭成员在綦江中心城区无产权住房(不含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申购家庭人数,在核查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申购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购保障性住房,申购人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的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选择作为共同申购的家庭成员的,视为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申购政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士可以1人申请。未满18周岁的子女作为申购家庭成员的,不影响其成年后享受保障性住房申购政策。一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中已享受公有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应按规定在保障性住房交付前腾退政策性住房。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取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购保障性住房。
二、限定户型标准
2人及以下家庭申购2房户型,3人及以上家庭可申购3房户型,4人及以上家庭可申购4房户型。引进各类人才申购标准可适当放宽。
三、轮候申请方式和程序
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通过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或现场申请点提交申购意愿,填报申购家庭基本情况信息,选择意向购买住房位置和户型等。
区住房城乡建委受理申请后,通过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共享数据进行联网核查,通过审核的家庭取得配售资格。申购人可以通过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城乡建委申诉。
区住房城乡建委根据申请地点、申请户型和有无住房等信息分类建立轮候库;进入轮候库的申购家庭应每两年主动对填报的申购信息进行确认,未确认的经公示后取消轮候资格。
四、认购途径及程序
认购保障性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公告。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完成项目选址和规划建设方案后,结合房源供给和需求情况制定初步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项目公司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配售对象、项目地址、户型图、区间价格、周边配套、预计竣工时间、申购时间等,申购期限不少于30日。
2.
认购申请。轮候库中的申购家庭,在项目申购期间,可以通过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或公布的申请点提交认购申请。申请时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承诺对申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书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购家庭承租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应同时如实披露承租信息并提交腾退政策性住房的书面承诺。申购家庭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在綦江中心城区没有住房转移记录。
五、配售管理区住房城乡建委指导监督项目公司开展配售工作,程序如下:
1.组织认购。项目公司对取得配售资格的申购人,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认购名单,认购名单人数根据申购情况与房源情况确定。在规定时间内,申购人向项目公司缴交认购保证金,标准为5万元/户。项目公司向申购人出具认购协议书,载明认购的户型、面积标准、权利义务等信息。
2.
选房签约。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发布选房签约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等信息。项目公司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对认购名单确定选房顺序,选房顺序号在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发布。申购人按顺序选房,并与项目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认购保证金转为购房款。除主申请人在申购期间死亡、离异或者是工作调离綦江等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的情形外,其余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选房的、选房后未签订购房合同的,认购保证金不予退还。在公开选房结束后,因房源售罄而未能参与选房的,认购保证金可退还。购房合同应明确产权人、配售价格、房屋使用维护、转让和抵押限制、回购事宜等内容。项目配售结束后,如有剩余房源,项目公司通过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剩余房源信息,面向轮候库中符合条件的申购人销售。
六、价格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确定,包括以下因素:
1.划拨土地成本,包含土地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
2.
建安成本,包含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含由政府负责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3.贷款利息;
4.税金;
5.不超过本条(1)与(2)之和为基数的5%的利润。每套房屋价格综合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由项目公司拟订方案,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并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
七、付款方式保障性住房可选择全款或贷款购买。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住房个人首付款。申购人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产权办理项目公司、申购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向綦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权属权证上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当设定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九、封闭管理保障性住房实施封闭管理,不得变更为商品住房,以买卖、赠与等方式上市交易。不得设定除保障性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除保障性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登记。保障性住房可自住、出租、继承,保障对象购买保障性住房后仍可购买商品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换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生育新增家庭人口等情形,在具备房源条件下,可按规定申请1次换购。
2.回购。购房人发生逾期还款超过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司法机关已裁定购买人贷款违约等情形的,所购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指定机构进行回购。
回购价格按照原配售价格,结合房屋折旧和房款利息确定。计算公式为:回购房屋总价=房屋原购买总价×(1-折旧率×购买年限+回购时点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购买年限),其中折旧率按建筑主体结构50年、每年折旧率2%计算,购买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
保障性住房回购时,产权人应与政府指定机构签订回购合同,退回住房,并结清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未结清的相关费用,政府指定机构可以在回购款中扣除。保障性住房产权人、政府指定机构持身份证明(含政府指定机构证明材料)、回购合同等材料共同申办转移登记,政府指定机构在取得回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后支付全部回购价款。 回购房屋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使用,由政府指定机构通过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平台适时发布房源信息,面向符合条件的申购人配售,配售价格根据回购价格确定。
3.强制收回。购房人违反国家、本市、本区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成员和住房条件等骗购获取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由政府指定机构依法依规收回保障性住房,收回价格按照原配售价格,结合房屋折旧确定,不计利息。同时按照市场租金计收租金,时间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至住房退回之日止。
4.转让。因个人原因确需退出的,按以下程序组织转让。
①保障性住房产权人向政府指定机构提出转让申请,审核通过的,由政府指定机构通过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转让价格参照回购价格并结合装修等因素综合确定。②轮候库内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向政府指定机构对拟退出房源提出申购申请,通过审核后,将购房款支付给政府指定机构。
③政府指定机构收到申购人房款后5日内,原产权人应将该房源腾空退回政府指定机构;政府指定机构收回房源后再向原产权人支付房款,同时向受让人转让该房屋产权。
十、其他事项
1.申购人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的,申购家庭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2.购房人发生逾期还款超过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司法机关已裁定购买人贷款违约的,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任何住房保障申请。
3.购房人采取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成员和住房条件等骗购获取保障性住房的,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任何住房保障申请,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信用管理。
4.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线上申请图示
附件2.重庆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承诺及授权书
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内容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