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基层政务公开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
房屋征收
>
房屋征收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855246G/2021-0031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08-13
- [ 发布日期 ]
- 2021-08-12
关于重庆市綦江区采煤沉陷区永庆路(二期)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关于重庆市綦江区采煤沉陷区永庆路(二期)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区住房城乡建委:
你委《关于重庆市綦江区采煤沉陷区永庆路(二期)建设工程项目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的请示》(綦建委文〔2021〕 77号)收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对綦江区永城镇黄沙村石良河规划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共计被征收户4户,建筑面积857平方米。请你委按规定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