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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4-07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类(危化)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储罐及储罐区罐容大于100m3甲、乙、丙A类储罐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系统使用情况,是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

2.石油库:重大危险源储罐是否符合条件,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

3.重庆市医药制造业企业:储存与运输、电气、防雷防静电、视频监控与泄漏报警,消防与应急,作业环境和文明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台账,档案管理。

4.重庆市涂料制造业:①重大危险源储罐及储罐区罐容大于100m3甲、乙、丙A类储罐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安监总管三〔201662号文。②是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③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毒性气体和爆炸品是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5.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重大危险源储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6.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类

资质检查:对申请人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检查;对申请人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七条。

3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从业类

合同管理制度: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是否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4

培训机构管理

1.对安全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检查。

2.对安全培训机构是否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检查。

3.对安全培训机构是否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检查。

4.对安全培训机构是否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检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80号修正)第五条第一款。

5

生产企业许可类

1.对企业多股东各自是否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等行为的检查。2.对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是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检查。3.对烟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是否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检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6

经营企业安全管理类

1.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是否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检查。2.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是否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检查。3.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否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检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7

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类

1.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是否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检查。2.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是否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3.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检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第十七条。

8

经营企业许可类

1.对是否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检查。2.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是否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检查。3.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是否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检查。

9

粉尘涉爆类

1.对粉尘涉爆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是否符合企业实际的检查。2.对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是否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检查。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10

有限空间作业类

对工贸企业是否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检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80号修正)第七条。

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类

1通风系统:矿井机械通风是否符合要求、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和自救器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通风机是否连续运转、基建期是否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局部通风风筒是否吊挂平直、牢固或有无破损有漏风、局部通风机的风筒口与作业面距离是否满足要求、局部通风机是否按规定采用阻燃风筒、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超过7m的巷道的工作场所是否设局部通风设施无矿井机械通风是否符合要求、矿井主要进风风流是否直接通过采空区、矿山采场形成贯穿风流之前是否进行回采作业、人员进入独头作业面之前是否启动局部通风机通风、是否按规范要求每年测量通风系统、是否每班对通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留存运转记录、是否指定专人管理、维护局部通风机、停止作业的采场独头巷道是否放栅栏和警示标志或重新进入前是否进行通风并检测空气成分、通风构筑物是否指定专人维护或未保持严密完好、压入式通风进风口是否设置在新鲜风流处、主通风机房是否设置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仪表、主要风门的墙垛是否处理不当,有漏风现象、主要回风巷是否作为运输和行人通道。

2.运输系统:无轨运输设备是否采用地下矿山专用无轨设备、缠绕式提升钢丝绳日常检查是否符合要求、电耙绞车前部是否设防断绳回甩的防护装置、电耙运行时电耙道内及尾部是否有人、是否按规定及时更换钢丝绳、提升装置、钢丝绳等是否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是否有资质检测检验单位检测的检验报告、无轨设备操作人员上方是否有防护板或防护网、无轨运输溜井却矿点是否设格栅、防坠梁、车档等防坠设施或车档高度是否小于运输设备车轮轮胎直接的1/3、无轨运输设备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是否小于0.6m、无轨运输设备是否采用地下矿山专用无轨设备、斜井提升、各水平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是否能正常使用、斜井提升人行道宽度、高度人行踏步等是否符合要求、斜井提升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行人的提升斜井是否设人行道或提升容器运行通道与人行通道之间是否设坚固的隔离设施的,提升时有人员通行、行人的无轨运输巷道和斜坡道是否设置人行道或人行道的高度和宽度不满足要求、行人的无轨运输巷道和斜坡道未设置躲避硐室或躲避硐室的高度、宽度、深度、间距、标志等是否符合要求;行人的有轨运输巷道人行道高度、宽度是否符合要求。

3.领导带班下井:领导是否按规定带班下井、是否按规定对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和实际带班下井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是否实行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4.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78号修订)第十八条。

12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类

1.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按规定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检查。

2.对相邻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的检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第78号修订)第六条。

13

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类

1.对地质勘探单位是否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检查。2.对地质勘探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检查。3.对地质勘探单位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查。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第78号修订)第十条。

14

尾矿库类

1.对尾矿库是否按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的检查。2.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是否都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并报送备案的检查。3.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是否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检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第78号修正)第八条。

15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类

1.对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2.对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检查。3.对发包单位是否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检查。4.对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78号修正)第十条、第十四条。

16

非煤矿山资质管理类

证照核对。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78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17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类

企业是否对所有化学品,包括产品、原辅料、燃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化验室使用化学试剂是否按照易制毒、易制爆、剧毒、监控化学品等分类并建立清单。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十条、 第十五条。

1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类

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9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类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款。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2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类

按照规定对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79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21

设施设备管理类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2.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3.建、构筑物是否划分火灾危险性类别,并符合要求。4.厂房内设备构架的承重结构构件是否采用不燃烧体。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设备承重构架、支架、裙座及管廊(架)采用钢结构时,是否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保护措施。5.高危险度等级的反应工艺过程,其反应器是否采用防爆墙与其它区域隔离,并设置超压泄爆设施,反应器系统是否设置远程操作设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2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类

证照核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2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类

证照核对。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79号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

24

应急预案及物资装备管理类

1.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有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事故风险单一的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2.应急预案备案:金属冶炼企业应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3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演练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4.预案演练记录: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企业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25

发包、转包、出租管理类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签订应当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企业在场地出租时,要书面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审核相关资质并存档备查;要对承租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巡查。3.企业在进行项目、作业外包时,要书面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审核相关资质,进行技术交底并派人监护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26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类

证照核对。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89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7

安全生产许可证类

1.对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2.证照核对。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第78号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89号修订)第三条。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三条。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28

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类

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29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类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①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开展评估监控并有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②重大危险源储罐及储罐区罐容大于100m3甲、乙、丙A类储罐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③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系统使用情况④是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2.石油库:①重大危险源储罐是否符合条件。②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否符合要求。③是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3.重庆市医药制造业企业:储存与运输,电气、防雷防静电、视频监控与泄漏报警,消防与应急,作业环境和文明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台账,档案管理。4.重庆市涂料制造业:重大危险源储罐及储罐区罐容大于100m3甲、乙、丙A类储罐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安监总管三〔201662号文;是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毒性气体和爆炸品是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5.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重大危险源储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6.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0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类

1.“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企业根据本单位的风险特点,针对不同岗位和场所的安全风险、设施设备安全条件、劳保用品发放使用、按规程安全操作等内容,按照班组日排查,车间(部门)周检查,主要负责人月检查的方式开展检查并做好记录,同时将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整改情况整理汇总,形成台账备查。2.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3.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31

违规违章作业类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是否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是否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是否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15号,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32

安全标识、设备、出口及劳动防护类

1.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2.是否开展风险辨识并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区域或有关设施设备上张贴明显警示标识:风险辨识结合生产工艺、作业岗位、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开展,形成风险辨识清单,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区域或设备上张贴明显风险警示标识。3.对安全设备进行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测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33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三同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正)第七条。

34

安全投入保障类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购买情况: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3.安全培训工作资金保障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5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及考核培训类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情况:工贸企业常见的特殊作业包括:电工、焊工、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气作业等。2.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免责协议: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免责协议。4.金属冶炼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金属冶炼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金属冶炼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金属冶炼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5.员工安全教育情况:制定有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对新进员工和各岗位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风险辨识、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6.生产经营单位对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7.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新参加安全培训情况: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8.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按规定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未按照规定书面明确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大于100人且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金属冶炼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金属冶炼企业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36

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履职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37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38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39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40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1

对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工贸、危化小型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

查危化小型企业是否按照安全规范安全生产的行为;检查工贸企业是否按照安全规范安全生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2

对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行政检查

1.对工人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行政检查:检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是否佩戴安全帽的;有无人员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的。2.对规范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行政检查:检查临边、洞口作业区域以及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道边等,是否存在未安装防护栏杆的情况。3.对是否存在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行政检查:检查是否存在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情况。4.对规范设置电防护设施、使用用电设备的行政检查:检查是否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5.对规范使用吊篮的行政检查:检查起重吊装是否无人指挥的,或无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指挥的。6.对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检查:检查是否按规定配备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四)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43

对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的行政检查

对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的行政检查:检查是否有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44

对非煤矿山企业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附属加工系统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化要求进行监管执法

对非煤矿山企业是否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进行检查:安全标准化、一线员工安全职责工作,现场安全管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急预案修编演练、危险作业、设施设备(含特种设备)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否有重大事故隐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否有重大事故隐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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