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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綦)应急罚〔2025〕执法2-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华码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社 邮政编码:401420
主要负责人: 张*燕 职 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4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8月21日13时36分许,重庆华码物流有限公司渝DQ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8***1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G75兰海高速公路綦江区安稳收费站至安稳加油站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现查明,重庆华码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作为货运经营单位,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对渝DQ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维护保养不到位,未确保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090号),事故现场照片14张、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痕综鉴字第623号、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661号、重法验〔2024〕毒E鉴第64号、重法验〔2024〕毒D鉴第147号、綦公鉴(病理)〔2024〕0020号)。证明2024年8月21日重庆华码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渝DQ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G75兰海高速公路綦江区安稳收费站至安稳加油站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车受损
证据二:询问笔录7份(张瑞燕2份、兰东霞2份、向洪芳2份、罗开华1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痕综鉴字第623号、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661号、重法验〔2024〕毒E鉴第64号、重法验〔2024〕毒D鉴第147号、綦公鉴(病理)〔2024〕0020号),以及重庆华码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证明重庆华码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货运经营单位,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对渝DQ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维护保养不到位,未确保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要求。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认定重庆华码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渝应急发〔2024〕42号)“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第10项之规定,决定对重庆华码物流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50.1万元(大写伍拾万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