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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5〕执法2-2号

日期:2025-03-2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张*燕  性别: 女  年龄:43岁 身份证号:5102**********6823

家庭住址:綦江区**镇**村

邮政编码:401420    联系电话:13*******48

所在单位:重庆华码物流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镇**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8月21日13时36分许,重庆华码物流有限公司渝DQ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G75兰海高速公路綦江区安稳收费站至安稳加油站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车受损。

现查明,张*燕存在下列情形:作为重庆华码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及时消除重庆华码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发生前未结合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的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090号),事故现场照片14张、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痕综鉴字第623号、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661号、重法验〔2024〕毒E鉴第64号、重法验〔2024〕毒D鉴第147号、綦公鉴(病理)〔2024〕0020号)。证明2024年8月21日你单位渝DQ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G75兰海高速公路綦江区安稳收费站至安稳加油站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车受损。

证据二:询问笔录7份(张*燕2份、兰*霞2份、向*芳2份、罗*华1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痕综鉴字第623号、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661号、重法验〔2024〕毒E鉴第64号、重法验〔2024〕毒D鉴第147号、綦公鉴(病理)〔2024〕0020号),以及你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证明张*燕作为重庆华码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存在在本次事故发生前未及时消除“重庆华码物流有限公司未结合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的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认定张*燕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张*燕给予 2023年度收入人民币6.48万元的百分之四十计人民币 2.592万元(大写贰万伍仟玖佰贰拾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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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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