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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4〕执法6-4 号

日期:2024-11-28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陈*    性别: 男     年龄:54

身份证号:510222**********10

家庭住址:綦江区桥河园区金福大道

邮政编码:400800     联系电话:13*******09

所在单位: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职务:安全科长

单位当前所在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731859分许,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渝DZ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通惠派出所红绿灯路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11.53万元。

现查明,陈*作为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科长,协助该单位副总经理陈庆林开展物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事故货车存在多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000120240000058号),交通事故照片(12张)。证明2024731859分许,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渝DZ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通惠派出所红绿灯路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11.53万元。

证据二:询问笔录5份(陈*1份、陈*1份、侯*1份、唐*1份、刘*1份),《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000120240000058号),交通事故照片(12张),司法鉴定意见书(4份),以及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证明陈*作为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科长,协助该单位副总经理陈庆林开展物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事故货车存在多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决定对陈*处以2.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1126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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