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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4〕执法6-2 号

日期:2024-11-28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侯*印    性别: 男     年龄:61

身份证号:510217**********35

家庭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经开大道

邮政编码:401120                              联系电话:18*******55

所在单位: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单位当前所在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731859分许,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渝DZ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通惠派出所红绿灯路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11.53万元。

现查明,侯*印作为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货车存在多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000120240000058号),交通事故照片(12张)。证明2024731859分许,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渝DZ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通惠派出所红绿灯路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11.53万元。

证据二:询问笔录5份(陈*1份、陈*1份、侯*1份、唐*1份、刘*1份),《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000120240000058号),交通事故照片(12张),司法鉴定意见书(4份),以及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证明侯*印作为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货车存在多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侯*印处以5.7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1126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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