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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4〕执法6-1号

日期:2024-11-28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N

当前所在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    邮政编码:400800 

主要负责人:侯*印        职 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18********55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731859分许,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渝DZ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通惠派出所红绿灯路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11.53万元。

现查明,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货车存在多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事故隐患,未督促事故货车驾驶人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000120240000058号),交通事故照片(12张)。证明2024731859分许,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渝DZ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通惠派出所红绿灯路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11.53万元。

证据二:询问笔录5份(陈*1份、陈*1份、侯*1份、唐*1份、刘*1份),《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000120240000058号),交通事故照片(12张),司法鉴定意见书(4份),以及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证明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货车存在多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事故隐患,未督促事故货车驾驶人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渝应急发〔202442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决定对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1126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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