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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公示

日期:2024-11-15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要求,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各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评估组,对2023年4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开展“回头看”督导评估。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形成了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如下。

綦江文龙马家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2·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安办〔2024〕56号)有关规定,綦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綦江区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2023年綦江文龙马家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 2月 23 日 10时 40分许,重庆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马家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在放水涵管冲洗作业准备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8.94万元。事故发生后,綦江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綦江区安委办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依据《綦江文龙马家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重庆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綦江区应急局对其处了30万元罚款。

    2. 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服务中心向区水利局做出了书面检查。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綦江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了3.36万元罚款。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重庆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是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二是开展了事故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针对发现的问题按照“五落实”的要求,逐项整改到位。落实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了施工现场全过程监护。三是开展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

(二)重庆璟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一是按监理细则要求进行了监理。二是审查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加强了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及培训记录的审查。三是加强了巡视检查,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书面通知了施工单位整改,并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

(三)区水利局。一是落实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二是加大了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针对性开展了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了事故隐患。三是督促事故项目相关单位组织召开了事故分析会,并将本次事故情况在全区水利行业进行了书面通报,开展了警示教育和警示约谈。

(四)文龙街道办事处。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责任分工。二是落实了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事故企业及有关单位汲取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2·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4年4月10日

綦江隆盛江津—南川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

三标段“3·19”一般坍塌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安办〔2024〕56号)有关规定,綦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綦江区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2023年綦江隆盛江津—南川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三标段“3·19”一般坍塌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 3月 19 日 9时 30分许,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位于綦江区隆盛镇玉星村大河坝组江津—南川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三标段 QJ630号桩—QJ631号桩管道漏点进行沟下土石方开挖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 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144.18万元。事故发生后,綦江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綦江区安委办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依据《綦江隆盛江津—南川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三标段“3·1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 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綦江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了 45万元罚款。

2. 中石化工程设计公司,区经济信息委、区住建委联合对监理单位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安全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事故项目正常开展了监理工作,未发现其存在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履职不到位情形。

3. 中石油管道工程公司,綦江区经济信息委会对总承包单位中石油管道工程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4. 綦江区经济信息委安全综合科向綦江区经济信息委作出书面检查。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刘**,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麻**,中润昌弘公司土石方开挖现场负责人,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綦江区应急局对其处了 2万元罚款。

3.张**,中润昌弘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给予张**批评教育,依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中润昌弘公司。一是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安全员等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二是加强了施工现场安全管控。三是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管理办法,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严格考核。四是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执行了总包单位交底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严格执行专项作业审批许可制度,做到“无方案不作业、未许可不作业”。

  (二)中石油管道工程公司。一是加大了对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检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并实施分包单位专项安全检查计划,将分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和专项作业许可情况纳入了检查清单。二是加强了分包单位作业管控,有效遏制了分包单位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三)渝西天然气管道公司。一是组织召开事故分析警示教育会,将本次事故通报了公司各下属单位和项目施工单位,督促事故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严格按合同约定考核了相关单位。二是加强了对工程施工方的安全检查,并将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纳入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四)区经济信息委。一是加强了职责范围内长输管线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监督检查。了解掌握工程开工建设动态,并纳入监管检查计划,严格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二是针对区内管线施工实际情况制定了检查方案,明确了检查内容,加大了对建设项目临时用工、临时作业环节检查力度,将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纳入了检查内容,并督促参建各方认真履职。

(五)隆盛镇政府。一是健全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体系。二是规范了安全检查,制定检查计划,制作检查记录,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隐患。三是将本次事故在辖区内进行了通报,督促了辖区各建设施工单位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事故企业及有关单位汲取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3·19”一般坍塌事故

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4年5月9日

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

“7·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安办〔2024〕56号)有关规定,綦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綦江区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2023年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7·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 7月 4 日 13时 55分许,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工人在进行废铝打包机故障处理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22万元。事故发生后,綦江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綦江区安委办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依据《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7·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 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綦江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处了35万元罚款。

2. 高新区管委会对安全环保科进行了警示约谈。

    3. 区应急管理局对工贸安全监管科进行了警示约谈。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 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綦江区应急局对其处了1.92万元罚款。

2. 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綦江区应急局对其处了1.44万元罚款。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并以正式文件方式任命了总经理、生产部、办公综合部等负责人。二是落实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建立完善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制机制,及时辨识安全风险点和风险等级并制定管控措施,明确管控责任人。建立了风险清单和管控措施清单。三是强化了安全隐患排查和作业现场安全管控,建立了隐患和违章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四是加强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五是开展了“两单两卡”工作。

(二)高新区管委会。一是召开了辖区企业警示会,向辖区企业通报了此次事故,要求举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训。督促博铝公司认真剖析事故原因,召开了事故分析警示会,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二是加强了日常执法检查巡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情况纳入了检查巡查范围,督促指导了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三)綦江区应急管理局。一是加强了对企业的指导。督促指导了辖区内工贸企业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指导企业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将企业“三违”查处情况纳入了检查内容。二是加强了监管。把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纳入了执法检查,并抽查作业人员应知应会情况。三是全面掌握了全区工贸八大行业企业基本情况,进一步厘清了区应急局与各街镇园城之间监管职责。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事故企业及有关单位汲取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7·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

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4年9月5日

綦江古南“8·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安办〔2024〕56号)有关规定,綦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綦江区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綦江古南“8·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 8月 25 日,胡*驾驶万盛经开区张奥汽车运输服务部(简称张奥汽车运输服务部)渝 DB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5***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綦江区古南街道中石化桥河加油站出口路段与赵应坤驾驶的渝 D07***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 1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綦江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綦江区安委办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依据《綦江古南“8·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张奥汽车运输服务部,未督促驾驶员胡*及时消除涉事挂车第一轴左侧内轮胎胎面缺损,第二轴左侧轮胎胎面花纹不一致的安全隐患,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万盛经开区交通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处了2.0万元罚款。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胡*,綦江区公安交巡警支队于 2023年 10月 12日对其下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綦(交巡)处罚决字〔2023〕5010002900153630号):罚款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4个月。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张奥汽车运输服务部。一是召开了事故警示会,对驾驶员进行事故警示教育。二是加强了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三是加强了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了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了隐患排查并及时落实整改或督促驾驶员整改,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杜绝“带病车”上路。

(二)区公安交巡警支队。一是加强了路面执法检查。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要提高了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严查客车、摩托车、面包车超员违法。二是加大了客货运车辆交通违法管控力度。加大了对客货运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超车、越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

三是加大了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提示。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集中宣传,曝光严重违法和典型事故案例,加大了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提示。

(三)万盛经开区交通局。一是将本次事故情况向辖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了通报。督促张奥汽车运输服务部召开了事故警示会,对驾驶员进行事故警示教育。二是加大了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事故企业及有关单位汲取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8·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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