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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4〕执法5-3 号

日期:2024-10-1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石*容   性别: 女   年龄:50岁   身份证号:512224**********62

家庭住址:綦江区打通镇

邮政编码:401445      联系电话:15*******86

所在单位:綦江广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单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6231045分许,綦江广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在石粉储料仓进行清仓疏堵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8.4万元。

现查明,石*容作为綦江广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和《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未制止和纠正袁*贵在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勘验笔录》(綦应急勘〔2024〕执法4号)、事故现场照片(6张)、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门(急)诊病历(门诊号:240623000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具单位: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工亡赔(补)偿协议。证明2024623日,綦江广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证据二:询问笔录7份(吴*1份、石*2份、夏*1份、杜*1份、罗*1份、黄*1份),以及綦江广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证明石*容作为綦江广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和《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未制止和纠正袁*贵在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决定对石*容处以2023年年收入4.44万元的百分之二十五计1.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927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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