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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4〕执法5-2 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吴*昌 性别: 男 年龄:61岁 身份证号: 510223**********77
家庭住址:綦江区打通镇
邮政编码:401445 联系电话:13*******95
所在单位:綦江广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6月23日10时45分许,綦江广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在石粉储料仓进行清仓疏堵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8.4万元。
现查明,吴*昌作为綦江广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实施本单位《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袁*贵在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勘验笔录》(綦应急勘〔2024〕执法4号)、事故现场照片(6张)、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门(急)诊病历(门诊号:240623000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具单位: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工亡赔(补)偿协议。证明2024年6月23日,綦江广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证据二:询问笔录7份(吴*昌1份、石*容2份、夏*琼1份、杜*友1份、罗*全1份、黄*1份),以及綦江广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证明吴*昌作为綦江广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实施本单位《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袁*贵在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昌处以2023年度收入8.4万元的百分之四十计3.3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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