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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4〕执法3-1号

日期:2024-09-2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习水县安达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99355003H

当前所在地址:贵州省习水县杉王街道                   邮政编码:564604

主要负责人:肖*峰        职 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3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3月23日,习水县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贵CG7***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贵C5***重型厢式半挂车行驶至重庆市綦江区打安路石壕镇羊叉路段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09.2万元。

现查明,习水县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责任车辆驾驶人袁顺友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车辆技术管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贵CG7***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000120230000025号),交通事故照片(10张)。证明2024年3月23日,习水县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贵CG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贵C5***重型厢式半挂车在重庆市綦江区打安路石壕镇羊叉路段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车受损。

证据二:询问笔录4份(李*鹏1份、朱*方1份、肖*峰1份、杨*华1份),《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000120240000025号),交通事故照片(10张),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以及习水县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证明习水县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责任车辆驾驶人袁*友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车辆技术管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贵CG7***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安全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习水县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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