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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4〕执法4-4 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赵*云 性别: 男 年龄:44岁 身份证号: 510223**********18
家庭住址:綦江区篆塘镇
邮政编码:401420 联系电话:13********0
所在单位: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 职务:班组长、兼职安全员
单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5月20日22时15分许,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工人对一车间084号中频透热炉的晶闸管水冷式静止变频器控制柜内冷却水管漏水故障进行检查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8.08万元。
现查明,赵*云作为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班组长、兼职安全员,未及时排查欧世祥对涉事设备控制柜内的冷却水管漏水故障进行检查作业时,存在未切断设备电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欧世祥违反本单位《中频透热炉安全操作规程》,在未切断设备电源的情况下进行故障检查的违章作业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勘验笔录》(綦应急勘〔2024〕执法3号)、事故现场照片(6张)、门诊诊断证明书(门诊号:1403090423)、抢救记录、《居民死亡殡葬证》(编号:2024*************4)。证明2024年5月20日,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询问笔录6份(周*1份、张*1份、赵*云1份、罗*伟1份、罗*1份、邓*军1份),以及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证明赵*云作为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班组长、兼职安全员,未及时排查欧世祥对涉事设备控制柜内的冷却水管漏水故障进行检查作业时,存在未切断设备电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欧世祥违反本单位《中频透热炉安全操作规程》,在未切断设备电源的情况下进行故障检查的违章作业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决定对赵*云处以2023年度收入6.11万元的百分之二十五计1.5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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